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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勞工法律之中,有否規定法定試用期一定為三個月?
答:《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WebView?OpenAgent&vwpg=CurAllChinDoc*57*100*57.1#57.1 )沒有"法定試用期"這名稱,也沒規管或指引僱傭雙方所定的試用期應是多久才算合理。香港政府請長俸公務員的試用期不少於三年,而飯店請廚師一般是試用一天已足夠,還有很多工作根本就不設試用期!"試用期"是歸類於僱傭條件的項目,是否存在、是多少天應是由僱傭雙方商議出來,但絕大部份情況都是由僱主設定的,原因求職者若不能接受僱主提供的僱傭條件,就不會被聘用。試用期被議定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雙方同意遵守已被視作立下口頭合約。
問:僱主要求員工延長試用期又是否違法?
答:"試用期"定立後,就是僱傭合約內一項條款,未得立約雙方同意,是不可以修改的。僱主單方面修改合約內容是無效的,對合約做無效的事究竟是否違法我認為沒有討論必要了。
"試用期"這合約條款有其特殊性,《僱傭條例》有規定:若僱傭合約有訂立識用期,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內單方面終止僱傭合約(辭職或被解僱),是不用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試用期長於一個月的話,試用期滿一個月後至試用期完結前單方面終止合約,只須給予對方7日通知或7日代通知金)。~~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八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注意圖表一)
在試用期未完結前,僱主是可以向僱員提出要把試用期延長,僱員可以選擇答應或不答應。答應的話就是僱傭雙方同意修改合約條款,當然有效並且不會犯法。若果僱員不答應延長試用期,就只會維持原有合約規定的試用期內容~~也就是試用期內作出即時解僱無須補償或補償7天工資作代通知金,僱員不答應延長通知期,最大機會就是換來被即時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