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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並沒有保障僱員可以享有公眾假期(無論是否有薪)!
《僱傭條例》有保障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員工每周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休息日是否有工資由僱主與僱員議定,如果僱主曾答應過休息日有工資,就會成為有效的僱傭條件,未得僱員同意是不可以修改,若僱主從沒答應過休息日有薪,法例就不會保障僱員休息日有薪。休息日是否有薪,與日薪、周薪、月薪、年薪都是沒有必然關係,日薪、周薪、月薪、年薪只是說明發薪金的周期,與休息日是否有薪必然關係,有關係都是僱主與僱員協議時刻意安排的。
《僱傭條例》有保障所有(無論任何形式受僱)僱員都可以享有法定假日。只有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後的的僱員所放的法定假日法例才規定必定是有薪法定假日。
本年四月份只有一天法定假日,那就是清明節(4月5日)。而公眾假期應有八天(四個星期日+清明節+受難節+愛難節翌日+復活節),不是四天,這八天除了清明節那一天法定假日法例規定僱主必須給僱員放假或安排另定假日外,其餘7天法例並沒保障僱員可以放假!很多人意為星期日是必定休息日,其實法例容許僱主把員工每周一天的休息日安排於非星期日,服務性行業工友很少有機會星期日放休息日。
你所說的四月份4天公眾假期大慨是指受難節至復活節那4天公眾假期吧,依《僱傭條例》這4天不是法定假日,僱主沒必要給僱員放假的。
如果你公司逢公眾假期都給員工放假,這於《僱傭條例》來說,是僱主願意給予僱員多放一些休息日,法例只規定休息日每周不能少於一天,放多於一天肯定不違法,至於休息日有沒有薪酬,要看你和僱主之間協定的僱傭條件。如果你們的僱傭條件規定要過試用期後才會是有薪休息日,這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僱主從來都沒答應過休息日或公眾假期放的假都會有薪,他沒責任要給你這4天的薪金。
僱主和你之間的僱傭條件,你應當比其他人更清錯,合約內有沒有寫明放的公眾假日都有薪、或過了試用期後公眾假期就會是有薪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