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證明係透過戶政事務所審核當事人之原印鑑確實為本人所有,經辦理印鑑登記後,由該印鑑所蓋印出之印鑑證明書,可供以未來各種文件上應由本人簽章處,若蓋上同一印鑑並附上印鑑證明,即是證明該文件確實由本人簽章,無庸本人需親自當場簽章。
假設:
我在1月1號辨理印鑑證明,後來我在4/1重新在辨理過,
請問一下
1.如果今日4/6房屋要貸款話,拿舊的1月1號的印鑑證明書去辨理,會有用嗎??
銀行或地政機關會去審核嗎??
2.一般銀行辨理房貸時,他們會有管道去分辨印鑑證明的真假嗎??
還是只要出示印章+印鑑證明 人員確認二者無誤就通過了?還是會
有電腦連線連到戶政機關確認有一下此印鑑證明有無問題??
土地房子要設定抵押權,有可能不須要屋主簽名對保,只要他人出具印鑑證明就可以辨理通過嗎?
就算我去辨理新的印鑑證明後, 只要舊的還在有效日期內,一樣辨任何事都可以嗎? 那在去辨新的印鑑證明,不就沒什用了?是這樣嗎?
阿宗兄: 日期只是我假設性打的 4/1我如果是變更印鑑登記,那摩舊的1/1的印鑑證記還會有用嗎?
謝謝你 我想要最後和你確認一下, 我指的重新辨理印鑑證明書-指的是我拿新印章去做新的印鑑證明書而舊的印鑑證明書我報遺失,(新舊印章是不同顆)而不是重新補發印鑑證明書。這樣算變更登記嗎??還是算重新申請? 所以 若4月1日我是拿新印章去辨理印鑑證明,同時舊的印鑑證明我報遺失(新舊的印章不同顆), 所以 現在來說:原舊印鑑證明書沒效了,目前要用新的。是這樣嗎?
宗大 再問一下 重新申請和變更印鑑,這二個差別是在那?? 我變更印鑑後不就等於是重新申請意思嗎?
承上補充: 因為你有提到: 至於舊的印鑑登記是否無效: 1 若4月1日申請印鑑「變更」登記 : 舊的印鑑證明書無效,但印鑑登記仍為有效,僅登記內容(印鑑章)有所變動 2 若4月1日重新申請印鑑登記: 原印鑑登記撤銷後無效,原發印鑑證明書亦無效 可是我舊印章不見了所以我拿新印章去辨理印鑑證明, 那我變更印鑑後不就等於是重新申請意思嗎? 重新申請的定義是為何?? 是要先去辨舊印章撤銷再拿新印章辨理嗎? 跟我直接舊印章辨遺失再拿新印章辨理二者有什不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