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了自僱人士入職表, 則係同salon的合作形式並非僱傭關係, 所有僱傭法例, 間salon就唔使去遵守, 如不用供強積金, 亦無有薪年假, 也沒有法定的有薪病假, 不用買勞工保險,...
你朋友跟間salon的合作形式變了是指定的合約形式, 你朋友成了一間公司個體, 提供服務給salon, 而salon就給予服務費你朋友(公司個體), 至於工作條件, 工作性質, 服務費用支付等, 就成了合約條款了. 則係那些底薪, 佣金, 勤工, 奬金, 遲到要扣錢, 病假要出示醫生紙及扣罸人工等等, 便可以說成是合約條款了. 並不關符於勞工法例或聘用條件了, 唔關是否自僱既事; 這也可以說你朋友, 作為提供服務的公司個體, 也有權去跟salon商討合約內容, 則係可以同salon商議及談判. 最壞既打算係salon一方不肯修改這條款時, 你朋友是否會解除這服務合約, 即係唔做..??. 咁囉!
Acct說得無錯, 稅例 / 其他法例上都有"substance over form"的裁決, 意思是說法官判決時, 會考慮事實的住部, 而不是合約 / 字面上的title; 你朋友的情況, 雖然合約寫明是自僱人士, 但裡面的內容及條款都與一般的僱員合約無異, 所以你朋友是僱員, 而不是自僱人士, 應收勞工法例的保障 (e.g. 有薪病假, 年假, 供MPF, 怏實行的最低工資等)
在稅務上,你的朋友合約條款及工作性質是公司員工,不算自僱人仕
如自僱,為何"遲到要扣錢,病假要出示醫生紙, 否則扣2日人工"
公司想不付強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