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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戰敗國,根據《日本國憲法》,日本不能擁有軍隊,只可以擁有防衛性質的軍事力量,不能擁有轟炸機與及巡洋艦以上級別的艦艇。不過現在這些只是名義上的,日本擁有神盾級數的金剛艦,直昇機母艦也只是稱為驅逐艦,自衛隊也派駐過阿富汗及伊拉克,已經超出《日本國憲法》的規定與及自衛隊成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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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戰敗無條件投降、盟軍佔領日本以后,不僅撤消日本軍部和警察機構,遣散日本全部武裝部隊,審判和制裁戰犯,並且要徹底鏟除其再次發動侵略戰爭的軍事基礎。在國際社會的強大壓力和盟軍佔領當局的嚴厲督促下,日本國會反省其發動侵略戰爭對鄰國所造成的巨大劫難,誓言今后絕不謀求軍事大國,並於1946年11月3日頒布《日本國憲法》(翌年5月3日生效),其第九條規定:“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家權力發動的戰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前項目的,不保持海陸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這是日本以國家名義洗心革面,重新回歸和平發展道路的庄嚴誓約,更是國際社會尤其是曾經遭受日本侵略戰爭之害的國家和人民清算日本戰爭責任,清除日本軍國主義土壤的強制性條款。由於《日本國憲法》第九條的存在,使這一憲法被稱作“和平憲法”。 由於“和平憲法”的限制,戰后日本實行“重經濟,輕武裝”的和平發展戰略,雖然先建立了警察預備隊,后改稱自衛隊,但是基於日本“和平憲法”和《日美安保條約》,實行國土“專守防衛”的安全防衛戰略,將武裝力量嚴格限制在本土范圍內。直到上個世紀60年代末,日本自衛隊的歷史基本上是國內救災的歷史。正是這樣的和平發展戰略,使日本經濟迅速恢復並高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