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被媒體誤導了 , 邵燕玲是奉公守法認真的法官 !不是恐龍法官 ! 總統提名她並沒有錯 ! 狀況1 : 父親幫女兒洗澡 , 一時衝動用手指插入女兒陰部 , 馬上後悔不在性侵女兒 . 天真無邪的女兒 , 不解的看著爸爸 , 爸爸內心越感到慚愧 . 狀況2 : 成年男人看到女童就興奮 , 騎機車撞倒女童 , 準備強姦她 , 女童拼命反抗 , 男人再痛毆女童一頓 , 打到女童放棄反抗 , 只好任由男人性侵害 . 男人心滿意足的離去 , 留下重傷.顫抖.哭泣的女童 , 女童從此看到男人就恐懼哭泣 , 甚至想自殺 . 請問 , 以上2狀況 , 刑罰應該相同嗎 ? 不 ! 應該要有所區分 ! 目前法律的性侵的規範約有3種 .加害人要對被害人性交的情況下 1. 被害人不同意 , 那就叫強制性交(強姦) , 罪最重 . 刑法第221條 .2. 被害人不能或不知道要反對 , 但心智未熟或能力不足而被誘姦 , 叫姦淫幼女罪 . 刑法第225.227條 .3. 被害人不敢反對 , 像老闆對女員工 . 醫生對護士 . 父母對子女 . 老師對學生 . 那叫利用權勢性交罪 . 刑法第228條 . 強姦最可惡 , 罰最重 ; 誘姦很無恥 , 刑罰次於強姦 ; 逼姦很沒品 , 一樣要罰 . 刑法 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227 條 (姦淫幼童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並沒有規定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 以強制性侵論 " .
回到主題 , 邵燕玲法官真的判錯了嗎 ? ㄧ審:高雄地院95訴4298
二審:高雄高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
三審:99台上4894( 這段艱澀的法律文 , 網友可以跳過不看 . ) ( 強姦和誘姦的差別 . )[ 又科刑判決書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固成立強制性交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而與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 ] 審判長邵燕玲及另四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卻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男子違反女童意願」進行性侵,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並要求重查吳某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引起社會重大爭議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01/78/2p2j4.html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不能只對少數人加重刑罰 . 要公平 .中華民國五權分立的架構下 , 司法院只能依法審判 , 無權立法 ! 行政院和立法院才能提出法律修正案並通過 , 讓全國適用 .如果覺得姦淫幼女和強姦一樣可恨 , 就該請行政院法務部和立法院修法 , 讓法院能依法審判 . 真正的恐龍不是法官 ! 而是行政院高官和立法委員 ! 不聽人民聲音修改法律 , 他們才是元兇 ! 而社會一直誤怪好人 , 放過真正的壞人 ! 這算什麼 ? 記得江國慶是怎麼死的嗎 ? 冤死的 ! 資訊不透明加上人言可畏 , 很多人被媒體騙了 ! 有些人會被煽動 , 而去攻擊奉公守法的善良法官 . 自以為是替弱勢者出氣 , 其實是在霸凌好人 ! , 新竹小粉妹被霸凌 , 加害者(俗稱象腿族)大部分人與小粉妹無仇 , 只是替朋友出氣 , 不分是非曲直就就欺負小粉妹 , 這樣對嗎 ? 沒有做錯事 , 卻要接受處罰 , 合理嗎 ?
2011-04-02 18:31:30 補充:
強暴失去意識的人
刑法 第 225 條 (乘機性交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