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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誰來解決?
四個關於減排的迷思
回應:全球多國在1997年簽署《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規定已發展國家的六種溫室氣體的
排放總量,並要求2008年至2012年,議定書生效的第一階段,這些國家整體排放量要比1990年水平減少
5.2%,而各國減少排放量的指標則略有差異。已發展國家可透過排污交易(Emission Trading)、清潔發展機
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和聯合執行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獨力或與其他國家合力減排。至
於包括中國和印度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則暫時沒有設定排放限額。
雖然,《京都議定書》在某程度上顯示出國際對解決氣候變化的承諾與責任,可是一直有不少團體指
出當中的不足之處,例如有非政府組織聯合指出,議定書對已發展國家訂立的削減排放量目標太低,根本
無力解決問題,建議全球應減少60-90%的排放量。而且全球排放量之冠—美國,雖然於1998年已簽署
了《京都議定書》,但卻以阻礙國家經濟發展為理由而遲遲未肯在國內立法落實執行。同時,有人批評富
裕國家每年向石化能源公司作出數以百億美元的補貼,但卻不肯向聯合國的氣候變化基金撥款,協助發展
中國家推行適應氣候變化的措施,根本未能顯示已發展國家對抗氣候變化的決心。.地區總排放量
(百萬噸)
人均排放量
(噸)
美國6,049.44 20.38
俄羅斯1,524 .99 10.54
日本1,25 7.96 9.84
德國808.77 9.79
英國587.26 9.79
香港37.41 5.36
中國5,010.17 3.84
印度1,342 .96 1.20
肯尼亞10.59 0.31
孟加拉37.17 0.25
莫桑比克2.17 0.11
尼日爾1.21 0.09
布隆迪0.22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