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薪變自顧煩惱

2011-03-29 8:19 am
一直受薪長時間在同一店舖工作,有供強積金,薪金以支票付薪,
最近公司要求轉為自顧工作,避免供強積金,免麻煩,
但會把強積金金錢轉以現金支付,薪金也以支票付薪
工作性質一樣,請問這樣我權益上有什麼損失??
我需要以自顧形式供強積金嗎?
會有最低工資保障嗎??
保險受保嗎??年假病假會失去嗎?
我有拒絕的條件嗎?

回答 (2)

2011-03-29 7:52 pm
✔ 最佳答案
由公司僱員轉作自僱人士後:

問:工作性質一樣,請問這樣我權益上有什麼損失??
答:不再與公司保持僱傭關係,《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權益、福利該公司再無須向你提供。自僱人士與把工作外判的公司是合作伙伴關係,受承包工作(程)合約規管,只要在談合約時能爭取更有利條件、酬金(並非工資),自僱人士有可能得到更多好處。

問:我需要以自顧形式供強積金嗎?
答:自己選擇。

問:會有最低工資保障嗎??
答:1/5/2011後香港僱員都受最低工資保障,但你要明白自僱人士的僱主就是自己,自己若不給自己足夠工資,是無法追究的。

問:保險受保嗎??
答:自己買意外保險!

問:年假病假會失去嗎?
答:看你是否善待自己了,你自己給自己安排放有薪年假,每年不放年假或放幾個月年假都是你自己的事了。當然如果接了太多有限期承包工作,要趕緊交貨的話,不止無假放,連病都沒時間呢!

問:我有拒絕的條件嗎?
答:你當然有權選擇不當自僱人士啦。但你無權選擇不被公司遣散。因為不接受修改僱傭合約或改遷自僱合約(承包工作合約)而被解僱的,是屬於被公司遣散,只要你是按連續性僱傭合約(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受僱達兩年或以上,就有資格領取遣散費。受僱不滿兩年,僱主只須給予足夠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就可以解僱員工。
2011-03-29 6:50 pm
所謂自僱者的僱主就是你自己,是不受勞工法例保障的,並不享有勞工福利,包括有薪的勞工假、有薪年假、工傷賠償、病假津貼、退休金、遣散費等等;既然自己是僱主,自己出糧給自己,是沒最低工資保障的。

最低工資政策出台後,多了很走法律罅的無良僱主,為保障自己權益,應向勞工處查詢。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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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329000051KK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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