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要求提供同住確認信..help!!!

2011-03-28 10:29 pm
因我同我先生同報父母同住免稅額,而我因返工要返早更時會1星期有2至3日向父母家住,而其他時間就同丈夫,老爺奶奶住。
稅局之前要求我及我先生提供住証,証明與父母同住,已交左俾稅局,點知佢又寄左封信來,要求寫返同住人,証明每年俾生活費唔小過$12,000,又要同丈夫同住合理解釋!又要我先生寫合理解釋同我父母住!
想求教,有無sample睇下點寫!!稅局要求我寫封<確認父母同住確認信>,

pls help!!!!!!!

回答 (2)

2011-03-29 11:49 pm
✔ 最佳答案
遇到這些問題,建議你找個執業會計師或稅務專家,委任他做你的個人稅務代表。因為稅務局的問題有乜野答錯或交左唔應該交的文件給稅務局,後果可以好嚴重,甚至可能被告逃稅,到時唔止罰款罰得多,連監都可能要坐 (刑事的話)!


既然你已將你同你丈夫的住址證明 (以證明你同你丈夫與父母同住) 交左俾稅務局,那個地址是否你或你丈夫的父母家? 該地址的業主是誰?

此外,你及/或你丈夫是否另外有些物業? 有無租出去收租金? 還是自己住緊?

另外,你及/或你丈夫是否有租其他物業居住?

你申報父母免稅額時,講左係 "同住",就一定要係全年同住,不可以大部份時間住係另一個物業之內!

而家可以做的是將事實的全部告知稅務局,最好找個稅務代表替你寫,然後向稅務局求情,看看可否修改返原本呈交左的個人報稅表,唔好再選全年同住。稅務局一向主張自動投案,你越早通知越可以減少你因填錯而招致的罰款及刑罰。


至於 "父母同住確認信",你可以寫:


稅務人與父母同住確認信
稅務編號: 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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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姓名: XXX; 身份證編號: X??????? (?)) 與我的丈夫 (姓名: XXX; 身份證編號: X??????? (?))現謹確認與父親 (姓名: XXX; 身份證編號: X??????? (?)) 及母親(姓名: XXX; 身份證編號: X??????? (?))於課稅年度 (期間: XX/XX/XXXX - XX/XX/XXXX) 整個年度均同住於 [地址],本人確認以上資料無誤及真確。



[納稅人簽署]
[納稅人姓名]
稅務編號: XXX/XXXXXXXXX
日期: XX/XX/XXXX


但你要留意這份確認信便是 "書面證據",如與事實不符,你便是做 "假證",要坐監的!

建議你從速找個執業會計師或稅務專家傾下,不要再讓交去稅務局的資料錯誤下去!




如有問題,可以再問或電郵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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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9 6:22 am
同住免稅額是需要連續全年與你同住才有得CLAIM。
沒有SAMPLE,家家有不同個案,只要不是吹水專門呃稅便不用怕。
照實答便可。


納 稅 人 因 虛 假 申 索 父 母 免 稅 額 罪 成 被 判 入 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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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名 納 稅 人 今 日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被 裁 定 逃 繳 薪 俸 稅 罪 名 成 立 , 被 判 即 時 入 獄 6 個 星 期 。

    被 告 為 一 名 僱 員 , 四 十 四 歲 , 承 認 九 項 蓄 意 意 圖 逃 稅 罪 行 , 即 在 1997/98 至 2003/04 七 個 課 稅 年 度 , 就 申 索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方 面 , 作 出 虛 假 的 陳 述 , 觸 犯 《 稅 務 條 例 》 第 82 條 第(1)(c) 款 。

    案 情 透 露 , 被 告 在 其 1997/98 至 2003/04 課 稅 年 度 報 稅 表 內 , 訛 稱 她 的 家 翁 受 其 供 養 。 被 告 另 就 2003/04 課 稅 年 度 提 交 一 張 申 請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的 補 充 表 格 , 訛 稱 其 家 翁 在 該 課 稅 年 度 與 她 同 住 , 並 由 她 供 養 。 其 後 被 告 在 向 稅 務 局 提 交 一 張 反 對 評 稅 通 知 書 的 表 格 內 , 繼 續 訛 稱 在 2000/01 及 2001/02 兩 個 課 稅 年 度 有 供 養 其 家 翁 , 並 且 訛 稱 其 家 翁 於 2003 年 8 月 在 美 國 去 世 。

    稅 務 局 經 調 查 發 現 , 被 告 的 家 翁 早 於 1995 年 8 月 去 世 。

    被 告 在 1997/98 至 2003/04 七 個 課 稅 年 度 因 應 上 述 的 虛 假 陳 述 , 合 共 申 索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達 207,000 元 ﹔ 涉 及 的 逃 繳 稅 款 共 35,910 元 。

    稅 務 局 發 言 人 提 醒 納 稅 人 , 必 須 提 交 正 確 的 報 稅 表 。 《 稅 務 條 例 》 訂 明 逃 稅 是 刑 事 罪 行 。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規 定 , 申 索 任 何 免 稅 額 時 , 若 作 出 不 正 確 的 陳 述 , 即 屬 違 法 。 一 經 定 罪 , 每 項 控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入 獄 3 年 和 罰 款 5 萬 元 , 另 加 相 等 於 少 徵 收 稅 款 額 3 倍 的 罰 款 。


收錄日期: 2021-04-16 12:32:5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328000051KK0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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