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裡看到傷害罪可以私下協調 這是合法的嗎?

2011-03-27 4:44 am
已下是100.3.26的網路新聞 但是傷害罪不是公訴罪嗎?雙方可以在警局私下協調嗎? (就算加害人未滿18歲應該也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怪怪的,請法律達人指點迷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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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打 過肩摔 少女霸凌情敵 3人聯手公園施暴 網友罵「**」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news/news_logo/appledaily.gif
更新日期:2011/03/26 06:30 蘋果日報 【林師民╱新竹報導】新竹市3名高一夜校女學生和校外同夥,疑因爭風吃醋,上周四放學時竟在公園內聯手對1名劉姓國三少女施暴,她們不但要被害人跪著挨打,還邊說邊「佛山無影腳」大腳踹劉女背,連牙齒都被踹掉,接著過肩摔,更把人當沙包打;過程被同夥用手機拍下貼上網,引起網友公憤,痛罵霸凌的女學生「**」。疑因爭風吃醋遭霸凌的劉姓少女是新竹市成德高中國中部三年級學生,施暴的3名女學生則念新竹市光復中學夜間部一年級,事後雙方家長已在派出所和解,校方調查,女生被打原因可能與爭風吃醋有關。光復中學夜間部主任陳春色昨說,動手3名女學生已被列管,將開會議處。成大教育研究所副教授趙梅如獲知網路影片內容痛批:「這些孩子太暴力了!根本不顧他人感受。」她建議校方和家長應多輔導,讓他們學習怎麼感同身受。這段霸凌影片長約4分鐘,上周四傍晚劉女在學校附近一處公園裡,獨自跪在地上,圍在旁邊的女學生先有一人飛腿踹劉女後腦,接著另一女上前對劉女甩一巴掌說:「你嘴硬!」然後一夥人輪流對劉女拳打腳踢,甚至踹劉女頭,劉女被打得東倒西歪,數度跌倒地上。施暴者仍不罷手,不斷踢劉女、罵髒話,還兩度將劉女過肩摔,此時旁邊還有人鼓譟:「有沒有人要和她打詠春?快點啊!」囂張行徑讓人搖頭。逼簽下和解書劉女當天返家告知父母帶往驗傷並告知學校,劉女顏面挫傷、右膝瘀青;不料施暴女學生竟私下找劉女,逼她在寫好的和解書上簽名,要她不要追究,否則要付違約金10萬元。由於劉女不願說被打原因和其他施暴者身分,也不願告傷害,本周二雙方家長在派出所協調,以賠償3600元醫藥費達成和解。

回答 (6)

2011-03-27 5:17 am
✔ 最佳答案
momo :
普通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 除非被害人提告檢察官才會提起公訴喔。 而依刑法第10條重傷害必須達到毀敗或嚴重減損器官功能 。
覺得劉女被毆打的很慘是嗎?不過依情節還是普通傷害 而雙方也已達成和解 所以沒有檢察官的事。
參考: JJ
2011-03-28 5:02 pm
政府、警檢體系應該拿出魄力,讓人民喝采一次。
2011-03-27 11:44 am
昨天還有同學叫我連屬我無言因為偶只是小小公民爾爾,看看就好不變表達立場,以法律的層面他的貼出來的合解書,並未違背民法的善良風俗,或是詐欺行為,只是有點違反常理我是這麼覺得。因為對方太高調了。打人還給他po上網,還大辣辣回合解書,整個就是荒唐,這就是檢調要查的啦!並非胡亂給他猜。又不是吳宗憲給他猜

2011-03-27 03:45:49 補充:
噗剛剛看完是水果報,都馬是跨大其詞看看就好。
2011-03-27 8:01 am
逼她在寫好的和解書上簽名,要她不要追究,否則要付違約金10萬元
- 被迫簽的和解書沒有法律效力 , 追究此事也不用賠10萬元 , 他們另外犯強制罪或恐嚇取財罪 !

民法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刑法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亦同。......

刑法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011-03-27 5:28 am
普通傷害屬告訴乃論可以和解,若是重傷害不行喔!
2011-03-27 4:59 am
(一)首先,沒有公訴罪這種說法,這是將刑事訴訟概念誤植於刑法中的錯誤產物。

(二)再來,傷害罪(277)為告訴乃論之罪,只要形式上當事人不願提出告訴,無論實質上出於自願與否,檢察官之權限止步於調查程序,不得逕行起訴。至於有無強暴脅迫使其意思不自由之事,其係他罪之判定,在非所論。
參考: 自己+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05:2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326000016KK0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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