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有薪年假

2011-03-23 7:29 pm
本人於2007年4月23日入職, 己在2011年2月18日向老闆娘辭職,提早於2月28日為最後上班日!由 3月1日至3月17日(共17日)用有薪年假抵消.
問題是我於2007年4月23日至2011年2月28日,應有30天有薪年假,扣除我放6天半, 還有6.5天未放假 (30天 - 17天抵消通知期 - 6.5天 = 6.5天要補償)
但老闆娘說以前放新年假期是用有薪年假扣回,她沒有和我說明,因勞工處說明放有薪年假要提早14日通知我, 她沒有做,我能否追討嗎??

回答 (1)

2011-03-24 5:02 am
✔ 最佳答案
根據《僱傭條例》,辭職通知期不足,應以代通知金補償給僱主,你已計算出是提早17天離職,也就是欠17天通知期,就得補償僱主17天工資金額作代通知金。法例是不容許以假期代替通知期的,能代替通知期的只有代通知金。

通知期開始後,僱主仍欠僱員有薪年假是無須再給僱員放年假,只須於該僱員最後一期糧補回有薪年假薪酬,例如:欠員工有薪年假10天,最後一期糧僱主就只須給回十天年假薪酬就可以。離職員工未放的年假可取回年假薪酬,與通知期長短沒有關係。順便一提,要放既有薪又有假的年假的話,必須在通知期未開始前。

你以得回的有薪年假薪酬的金錢,來支付通知期不足要補償僱主的代通知金當然可以,但不等如年假可代替通知期。

『老闆娘說以前放新年假期是用有薪年假扣回,她沒有和我說明,因勞工處說明放有薪年假要提早14日通知我, 她沒有做,』,那麼你是可以反對僱主給你安排放年假的日期,可是你卻以行動接受了僱主的安排啊!
且看《僱傭條例》對這14天前通知是怎樣描述的: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節錄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你連假都放了,很難不承認你是同意僱主安排,只要是雙方同意,是無須14天前通知的!



收錄日期: 2021-04-30 15:33: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323000051KK0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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