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2007年4月23日入職, 己在2011年2月18日向老闆娘辭職,提早於2月28日為最後上班日!由 3月1日至3月17日(共17日)用有薪年假抵消.
問題是我於2007年4月23日至2011年2月28日,應有30天有薪年假,扣除我放6天半, 還有6.5天未放假 (30天 - 17天抵消通知期 - 6.5天 = 6.5天要補償)
但老闆娘說以前放新年假期是用有薪年假扣回,她沒有和我說明,因勞工處說明放有薪年假要提早14日通知我, 她沒有做,我能否追討嗎??
收錄日期: 2021-04-30 15: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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