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很害怕 完全不敢告訴家人
請問如果我有深切悔意被判守行為的機會大嗎
而且我是某大一年級生
我看到報紙上此類的案件竟然多半直接列明被告全名及就讀學校及年級...
因此我實在非常非常擔心
報社是如何取得我的資料呢?
還有我見報的機會大嗎?
如果讓我身邊的人知道
我真的會想自殺...報紙到底有沒有考慮當事人的感受?
我真的是因為一時貪心 已經非常後悔
為什麼還要挖人傷疤?
更新1:
問題只有這4條 請問如果我有深切悔意被判守行為的機會大嗎?還是只有罰款及大約罰多少(我只偷了50元左右物品)? 報社是如何取得我的資料呢? 還有我見報的機會大嗎?
更新2:
gototimlee: 我的確知道自己做了錯事 亦有在檢討 憑良心說一句 難道犯案者的感受真的不需顧及嗎? 他們大多只是一時糊塗 為什麼不能寬容一點呢 我亦不是指報紙不應報導 但有必要指名道姓 連就讀什麼學科及幾年級都鉅細無遺地詳細說明嗎 我想報導這類事件無非是為了讓讀者有所警剔 我記得我小時候的報紙都僅以姓氏帶過當事人 有必要這麼嚴苛嗎? 我這是就事論事 亦是真心這麼認為 我明白自己需為過錯負責 只是覺得報導太不近人情而已 亦多謝你的建議
更新3:
其實我並沒有說大事應報導 小事不應 只是覺得沒必要指名道姓 連就讀那裡也詳細說明而已 而對一個犯罪者說(人情),那麼犯罪者給受害者的(人情)在那? 我覺得法律已經為受害者對犯罪者作出相應的懲罰了 當然 一時糊塗並不能是犯案借口 我亦沒有為此作過什麼辯駁 但現時很多年青人的確在犯案前沒有深思過 但其後也深深受到良心的責備及受到相應的懲罰了 他們心裡也想必不好過 再說回監察作用 難道一個名字及背景資料對監察作用真的有極大的幫助嗎? 我只是覺得為什麼不能以XX校X女生/男生 (犯了什麼罪) 帶過呢 這樣真的很過份? 對受害人有很大的補償嗎? 還是覺得法院的懲罰不夠 非得加上這條呢 前題當然是小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