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如果員工在病假期間仍被僱主要求繼續上班,表示僱主不認為該僱員享有該病假日。
要決定該僱員是否享有該病假日,先要決定:
(1) 員工是否已遵從公司的指引在合理時間內通知相關的上司或僱主?
(2) 員工已受僱工作了多少時間? 根據僱傭條例 (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
(3) 員工是否已有合法的醫生證明書 (俗稱醫生紙) 證明該日不可以工作?
如員工已遵從公司的指引、符合僱傭條例的要求及已有相關醫生紙證明在該日不可以工作,但僱主仍要求員工工作,員工可以拒絕在該日工作。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給予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如果員工因回去工作而 "直接" 引致任何併發症或傷勢,僱主需要就該併發症或傷勢支付勞工賠償費用。
若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向僱主提出「僱傭保障」補償的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