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急))衰十一後果??

2011-03-17 8:51 am
男18 女14
搞過好多次
有用套
男方肯認罪/自首
有家人求情信
自己悔過書
雙方自願
情侶關係
男方冇案底,
有正當職業
最有可能坐幾耐?
有無可能判感化/社會服務令等?
是否一定留案底?
可否比多個案例參考

回答 (2)

2011-03-26 9:13 am
✔ 最佳答案
呢個係呢度其中一位師兄提供既答案,小弟再補充一下:
衰十一判乜嘢法官會睇以下因素:
1.男方認唔認罪
2.女方案發時年紀 - 好明顯女方愈細判得愈重
3.男女雙方案發時年紀差距 - 差距愈大判得愈重
4.男女雙方案發時關係 - 識咗幾日判得一定重過雙方係情侶關係
5.男方有無用安全套 - 無用判得一定重過有用
6.有無其他加刑因素 - 例如拍裸照
你有用安全套、認罪、雙方自願、無案底、有工作
1. 你己經成年, 但個女仔未夠16。唔屬於兩小無猜case,可幸係雙方年紀差距不大 (4年),但都極大機會要坐監。
2. 衰十一係 “絕對責任罪行 (strict liability offence)”, 即係不論男方知唔知女方歲數,
做咗就係犯法。
最接近案例係HKSAR v LAI YIP SING
案中22歲被告係網上識咗14歲受害人發展為情侶, 兩個月後同佢上床。
受害人同被告講佢18歲,被告無案底, 有正當工作, 常參加義工。
結果法官判監禁6個月。
被告有上訴, 但被駁回。
如果你單案會判監既, 大約監禁6個月.
當然,個個裁判官都有唔同風格。
係部分裁判官眼中,18歲岩岩踏入成年階段,部分裁判官可能會考慮到你仲算年輕,會係正式判刑前,先索取感化官報告。
如果你既感化官認為你適合社會服務令/感化,都好大機會判感化/社會服務令。
你過左16歲,無論點判(除非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否則案底一定留緊。
不過,根據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第 2 條, 如果你犯左刑事法而留有刑事紀錄, 但符合以下的所有條件:
1. 就該刑事罪行的判罰為不超過三個月的監禁, 或不超過港幣一萬元的罰款; 及
2. 以往未有觸犯任何刑事罪行而被定罪; 及
3. 被定罪後的三年內沒有再觸犯刑事罪行被定罪,
則可以不向外披露其刑事紀錄, 以及該刑事紀錄不會成為他被排除於職位, 專業, 職業或受僱工作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罪犯自新條例"並非只適用於十八歲以下犯人, 而是適用於所有人仕。
香港政府的紀律部隊(執法)包括:警察,海關, ICAC, 入境處, 懲教處等, 因為係執法部門, 所以唔受"罪犯自新條例"影響, 任何有案底的人都申請唔到入職。
請注意: "罪犯自新條例"只是讓犯事者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合法地不披露其刑事紀錄, 而不代表其刑事紀錄被銷毀. 刑事紀錄是不會被銷毀的, 而是會永久存於警方及法庭的紀錄之中。
2011-03-23 3:52 am
根據香港法律——1978年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為保護未成年少女:任何年齡的男性——不論是否問準當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以和未滿16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某些情況下,若當事女性父母的反對,而把18歲以下少女帶出及與其發生性行為,可處監禁7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的「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條,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根據1991年增補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收錄日期: 2021-04-26 12:07: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317000051KK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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