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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台八十六教字第一六九六九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86)參字第八六0四八四七七號令修正
第 三 條 申請教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文件:
一、講師:
(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成績證明文件。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送審者:畢業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文件及專門著作。
二、助理教授:
(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證明文件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文件及專門著作。
(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三款送審者:畢業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文件及專門著作。
(四)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四款送審者: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文件及專門著作。
三、副教授:
(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文件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送審者: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文件及專門著作。
四、教授:
(一)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文件及其創作、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送審者:副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文件及專門著作。
2011-03-19 01:44:45 補充:
另外,在大學教書不用去修教育學程,只有高中以下(含)才須修教育學程
高中以下的老師:
(1) 大學畢業+教育學程及格=>取得實習教師資格
(2) 實習半年或代課老師1年=>取得參加檢定資格
(3) 教師檢定及格=>取得正式教師資格
(4) 教師甄試及格=>始任在學校任教
教大學的話,就不需要了,在念碩班的時候,博班學長就已經在外校兼課當講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