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架 一罪不兩罰

2011-03-17 6:13 pm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我前幾天收到法院的裁決書,內容是我的原處份撤銷了,因為我酒架被法院罰了一萬元及判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而我也寫了聲明異議,就在前幾天收到裁決書內容是原處份撤銷了,但我到監理站去領駕照時監理站告訴我還要補差額27500,因為紅單的罰款是37500,監理站說扣法院的一萬元,還要補差額27500,但我不懂的是現再不是一罪不二罰嗎,我的駕照也被扣押一年了交通講習也上了,地檢署的補導課也上了,為什麼還要補差額呢,而監理站告訴我在我緩起訴期滿才會叫我去補差額,而我也打電話到地方法院去問書記官,而這個書記官一下跟我說不用繳一下又跟我說要繳讓我搞不清楚到底是要繳還是不繳,而我也去問地方法院的志工,他看了我的裁決書之後也跟我說不用繳,我想請問各位大大我到底該怎麼做呢。
更新1:

我想請問你所謂的應補繳不足最低罰鍰的部分是多少呢,因為監理站告訴我要補繳27500元

更新2:

照你這麼說的話那這樣不就一事二罰,形同刑罰被罰行政法也被罰,那有沒有寫聲明異議都要被罰,因為寫了也沒用是不是這樣子呢。

更新3:

說到底我還是要補差額就對了。

更新4:

003你的說法我不同意,既然你說我刑法繳這麼少不公平可以呀,那你就較大法官把這個一事不二罰這個規定給廢掉啊,大家就繳行政法這筆錢就好了啊,幹麻還要規定刑罰要罰行政罰也要罰這是什麼意思呢。

回答 (5)

2011-03-17 8:45 pm
✔ 最佳答案
、汽車駕駛人有酒駕,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註:抽血濃度/200=酒測值‧ 現行酒駕,0.56以上者,依公共危險移送者,警察不開單,不扣照!車輛移置保管,得領回!不扣車;0.25以上,0.55以下者,警察開單,查扣移置保管車輛,不扣照!則需完成裁罰,檢據領車。 ‧ 警察在抓酒測時0.55以下就用酒後駕車告發,因沒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通常是要開立罰單(也就是說0.55以下罰單去繳一繳就沒事了)。‧ (1)超過0.56就是以公共危險罪移送~但是不能開單 (因為一罪不能二罰)
移送地檢處,就是把當事人依現行犯來偵辦,移交到地檢署。‧ (2)法官會依資料記錄,依判例都會判3-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得以易科罰金。‧ (3)因為民眾反應0.56以上要繳交酒後罰單跟易科罰金二條不符合公平原則 所以現令法規以改為0.55以下開單0.56以上為公共危險罪現行犯移送。‧ 緩起訴期間,因尚有撤銷空間,故需確定完成時效後,接到裁決書 才到監理站接受裁罰!不吊扣駕照。
‧ 酒後駕車裁罰金額表 到案時間 酒精農度 超過規定標準 期限15日內自動繳納 逾期 ‧30天內‧ 逾期 60日內 逾期 60以上 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 15000 16500 19500 22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 19500 21000 24000 27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 22500 24000 27000 30000 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 30000 31500 34500 37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 34500 36000 39000 42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 37500 39000 42000 45000 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 45000 46500 49500 52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 49500 51000 54000 57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 52500 54000 57000 60000 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其於一年內有二次以上本款行為,不分時效一率60000元 ***酒駕加罰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郵寄或寄存送達,分別於收到、寄存日之翌日起算15日**25日內視為期限內。 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倘刑事罰款高於行政罰款,則 行政罰不必繳,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而罰,但以行政罰為基準。

2011-03-22 14:46:30 補充:
就是補差額27500元 就 是一罪不二罰
參考: 社會工作
2011-03-22 10:35 pm
一般來說刑罰的處罰效果比行政罰更有效吧
但像你 刑罰反而要繳比較少錢~ 很不公平吧(公平原則)

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特別規定"
要補差額~
2011-03-17 10:37 pm
要補差額哦,二邊取高的那邊為準。
2011-03-17 7:11 pm
很抱歉
以最高金額算歐
法院判10000
酒駕罰單37500
還需補27500給監理單位
2011-03-17 7:03 pm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實務上法官會依據上述條文規定認為,若該酒駕被司法機關裁處的罰金低於違規事項的最低罰鍰基準者,應補繳不足最低罰鍰的部分。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9: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317000010KK0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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