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chi-ho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知唔知破產人不拿政府發放的6000元,待破產期滿後才拿,可以嗎?
答:非常抱歉,答案是不能的!
首先現在未知財政司司長會如何發放津貼!假設非經銀行過戶方式,而是自行申報領取津貼的方式有否時限性,尚在未知之數!如在破產期滿後發放期限已過,那依然是無法領取!
但更重要的是,按破產條例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間有應得之收入,不能以暫緩提取的方式去避免接收這些資產!
舉例假設破產者在破產期內,未到期領取的強積金依法不會被充公,但不幸在破產期間到達六十五歲的法定提取強積金年齡,強積金便會被破產管理署依法強制提取,用作償債之用!這時破產者無法以任何理由阻止或拒領強積金,因這是破產條例和強積金條例中已列明的!
如果可以在破產期間拒領應得之資產以圖躲過上繳還債,那可否要求僱主先累積薪金待破產期滿才出呢?答案明顯是否定的!
當然有人會認為祇要破產管理署不知道就無事!但這觀點其實有誤!
因為破產條例亦早有預計這些問題!就是祇要這些資產被確定,是在破產期內這位破產者已有合法領取權的,縱使他當時未行使權利,破產管理署都有追討的權利和能力!署方可以強制將該資產充公,就算在破產期滿後多年才發覺都如是!
舉例說有某破產者在破產期間獲得一筆遺產,按正常做法是取得遺產後上繳還債!但他當時並未辦理遺產承辦而署方又未即時發現,那到他破產期滿後才去領取這些遺產!相信他以為可以袋袋平安無需償債,但其實不是這樣的!
這些被認定是破產者在破產期內的未被發現資產,不會隨著破產期滿了事!即使破產令已解除十年以上,署方依然可以翻這些舊賬,甚至加控破產者不誠實申報和非法轉移資產的罪名!
而問題中的六千元津貼都如是,政府發放津貼,全部有紀錄,基本上每個部門都知道!那破產管理署又豈會不知有那位破產者曾領取津貼,或有領取津貼的資格呢?祇要破產者有領取津貼的資格,理論上連放棄領取都不能,因署方會以這些為他的必有收入而追討上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