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債人(我媽)04年走了唔知走去邊...之後有債權人搵上屋企
我就同佢講我媽唔知走去邊好耐無返屋企...搵左幾次就無搵.
直到我媽09年尾就死先搵我...同我講叫我做遺產管理人.幫她攞晒強積金錢出泥,俾她男朋友同做身後事 .
這筆債務確實已超出「期限法」的追討時限)!我可以拒絕償還嗎?
合 約 債 務 有 效 期 為 六 年 , 假 如 欠 款 在 六 年 前 到 期 應 該 償 還 , 但 直 至 今 天 債 主 仍 沒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去 討 回 欠 債 的 話 , 很 可 惜 該 債 項 將 會 喪 失 效 力 , 債 主 也 不 能 再 作 追 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