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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合夥公司簡介合夥公司的定義
如果你有一些朋友可以和你分享創業的苦與樂的話,可以考慮合夥形式。在法律上,凡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為了謀利而聚合做生意,就是合夥企業。一切法律上的後果都由合夥人本身負責,而不是用合夥企業的商號的名義來負責。合夥企業的組成和存在是根據合夥人共同簽訂契約的條件而成。此類公司常見於服務性行業;如廣告代理、股票經紀或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公司通常有兩種形式: "普通合夥公司"是由各合夥人照約定負責業務,分擔職責,並對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公司";則由其中一個或若干合夥人承擔某一限度的公司債務,而至少須有一位合夥人肯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人數
合夥公司,分為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兩種。合夥公司的人數不可超過二十人,除非是由律師、會計師、證券經紀等專業人士所組成的合夥公司。超過二十人須註冊為法人公司。有限責任合夥經營不得有超過二十名合夥人, 其中必須起碼有一人負無限責任。合夥人義務和權利
無限責任合夥公司,受《合夥經營條例》管制。合夥人之間可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劃定合夥人之間的義務和權利。若合夥人之間無合夥協議,《合夥經營條例》規定,所有合夥人一視同仁,共同分享和負擔商號的收支。合夥公司,因任何合夥人死亡或破產而解散。此外任何合夥人可發出合理時間的通告通知所有其他合夥人而解散所營公司。根據《合夥經營條例》,每一合夥人均為合夥商號的代表,可以公司名義舉債或簽訂合約。每一合夥人均需肩負合夥公司的全部對外責任。合夥人共同擁有合夥公司的資產。有限責任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團體。所以一有限責任合夥經營,可由一個人作無限責任合夥人,另三家有限公司作有限責任合夥人,合成一有限責任合夥經營。根據法例,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參與合夥公司的業務和行政事宜,也不被視為合夥商號的代理人,但有權查帳。若有限責任合夥人參與管理合夥公司的業務,須全面與其他合夥人共同負責參與管理期間所產生的債項。合夥人變更
合夥人加入或退出,必須得其他合夥人全部同意。新加入的合夥人,無須負責合夥公司從前的債項。剛退出的合夥人,仍須負責退出合夥公司前的債項。根據《合夥經營條例》,凡合夥人事有所變動,應在政府憲報刊登公佈。否則,外人可視未變更前的合夥人為目前仍有效的合夥成員。另根據《業務轉讓(保障債權人)條例》,合夥業務轉讓應在兩份英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刊登通告分清上下手責任。上述關於合夥人之間的義務和權利,可由合夥協議條件更改。登記手續
籌辦合夥公司的法律手續很簡單,合夥人祇須派代表到稅務局商業登記處,填妥商業登記證申請表格,連登記費一同交回。但要留意,合夥經營的商業登記申請表格,和獨資公司的不同。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受《有限責任合夥經營條例》管制。有限責任合夥公司,除要辦商業登記之外,還須在公司註冊署註冊。合夥公司的解散
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可因無限責任合夥人死亡或破產而解散。除此之外,有限責任合夥公司須依《公司條例》法人公司清盤程式,請求法院頒令解散。合夥公司的優點資本和信用來源增加
合夥公司可合幾人之力,引進更多的資金投資,也可作銀行貸款及其他信用的擔保,銀行在貸款給合夥企業時,總覺得其風險較貸款給獨資者為低。 更佳的決策
合夥人共同參與商業決策的制定,各人貢獻所長,所作亦應較佳。而且因大部分合夥人都參與管理公司事務,管理上也較易分工。擴充機會較獨資大
合夥公司有更多的資金與管理的人才,以監督更多的員工與管理更大的企業。 合夥公司的弊處 無限責任
一般合夥人必須承擔所有債務的無限責任,無論個人與全體均須對合夥公司負無限連帶責任,即若某一合夥人不能負擔他那一部份的損失,那其他合夥人必須連帶賠償。 公司永續性問題
若某一合夥人死亡,坐牢,被判無意識能力,或退出企業,那合夥公司便告結束。 管理的問題
因為所有合夥人均有權以合夥公司的名義對外訂立契約,故常有無所適從之苦,而且,若合夥人較多,易造成意見分歧,不易協調而致決策緩慢。合夥公司登記程序步驟一: 合夥人應就如何經營及管理擬登記之公司達成協議,包括議定每位元合夥人在公司的權利和責任以及利潤的分配比例等。這些協議雖然可以自己訂定,但經由律師訂定和作證,可免日後的爭議。本公司也有代辦草擬簡單的合夥協議書,詳情及收費請致電報(852)2341 1444或電郵查詢。 步驟二: 合夥人擬定辦事處後,必須在公司開業後一個月內向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申請商業登記證。 步驟三: 合夥人須填妥申請書,並繳付訂明的牌照費。一般情況下,一個小時即可辦妥商業登記證。申請人也可以把填妥之指定表格連同指定金額的登記費郵遞到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署會把登記證寄到所屬公司的營業地址或您指定的地址。 資料來源:
http://www.bycpa.com.hk/c/info/hk/partnership.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