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妳好:
1)首先,要清楚知道自己是否符合418條款。
418定義:連續性合約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
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
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1.pdf
2)生育保障
產假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
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間的產假:
連續10 星期的產假;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
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放取產假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 至4 星期開始放產假。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
星期開始放產假。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
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7 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
放10 星期產假的打算。
產假薪酬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 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
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員可享有10 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
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
間計算。
注意: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
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
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
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詳情見附錄二)
違例與罰則
僱主不讓懷孕僱員放產假,或不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
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檢查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醫生證
明書,可作病假計算。(請參閱第五章「有薪病假的類別」部分及本章「醫
生證明書」部分)
職業保障
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
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1.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
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 星期的試用
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違例與罰則
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
定罪, 最高可被罰款10 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 天內,
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0
星期產假薪酬。
*計算方法見附錄二
此外,若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向僱主提出
「僱傭保障」補償的申索。(詳情見第九章「僱傭保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
部分)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3)生育保障: 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在上述情況下解僱僱員,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
被罰款10 萬元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