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例你會怎麼解釋2

2011-03-10 9:09 pm
10歲的甲與12歲的乙很想吃雜貨店的巧克力可是口袋沒錢於是他們二個趁老闆沒注意的時候把巧克力往口袋裡塞並把巧克力帶到公園吃 請於刑法總則、分則內具體解答
更新1:

一樓的解答犯了很大的錯唷

更新2:

意見中的朋友沒有點到我要問的問題

回答 (3)

2011-03-14 7:29 am
✔ 最佳答案
偶不用答了,真是太好了!

2011-03-11 02:07:48 補充:
大家互相學習求進步也不錯啊

2011-03-13 23:29:26 補充:
甲與乙共同實行竊盜犯罪行為
但二人都欠缺罪責
不符共同正犯應具備的要件
不罰
2011-03-11 12:31 am
構成要件(刑分320)

主觀要素:不法意圖,先認定不法意圖 無不法意圖即便是故意也無法該當

客觀要素:行為手段-竊取 有320適用
因果關係:有
行為客體:他人之物(符合)


再用刑總28條共同正犯說明2人之行為評價


阻卻違法:無

非難性:刑總18條排除其可非難性


這題看似簡單 明眼人即便認知其無罪 但是於考試立場即使再簡單也要寫出答案

這題著力點可架構在構成要件上, 依三階論而言即便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構成漸漸與違法性還是有其該當, 只是非難性方面排除而已

註:有餘力就寫實務意見吧 實務對於無刑事責任人共同正犯時會再第一階就排除

2011-03-11 16:58:23 補充:
微罪不舉為刑事訴訟法上的職權便宜考量

若用微罪不舉的觀念來解 無異為偏題了
2011-03-10 10:08 pm
沒犯罪!

欠缺責任能力而無責任!

再來巧克力<---微罪不舉(或者你要說很貴的巧克力)

2011-03-10 20:41:17 補充:
犯哪個錯?

如果你有標準答案就不要拿來問了!

2011-03-13 20:34:39 補充:
10歲的甲與12歲的乙

依照刑法第18條第1項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所以欠缺責任能力而無責任!


惟罪不舉前,先寫欠缺有責性了... 這裡也有錯?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7: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310000015KK0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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