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方逆向迴轉告我過失傷害!要我賠一百萬~我該怎麼辦!?

2011-03-10 12:17 am
*之前出的車禍 我是自小客車的駕駛 對方是機車駕駛。副檔有交通事故現場圖。我是B車,對方是A車。* 詳細情況請參考:急!車禍問題 禮拜四要調解會了!1.目前已經開過調解會,我不接受對方獅子大開口的價錢,所以他目前但警察局報案準備要告我過失傷害,警察打電話要我去做筆錄(問一個比較賤的問題---事情發生到今年三月中就半年了,如果我一直到三月中後(超過追訴期半年了…)都不去做筆錄他還可以告我嗎?) 對不起這問題真的賤了一點,但是我想應該是不行,警察局有備案應該就算是申告的一種吧??哈哈2.但調解過程對方完全不跟我講’法’講路權,只想獅子大開口,要我賠109萬(他算的50%),本來要我全出(218萬)!(他爸爸要逆向迴轉,我是直行車,而且我沒有超速,路中有雙黃線跟黃色虛線,而他爸爸甚至還是從白色的道路分隔線後轉出來的—下方有現場圖可參考),一直問我覺得自己要負責多少,我回應我不知道,回他應該是要從路權還有初步分析研判表來判斷(或是申請鑑定),但對方還是完全不顧指一直說他爸受傷多嚴重,還質疑我撞到人沒有煞車,一些很誇張的言語。3.他拿出了他爸去申請重度失智的殘障證明,跟我說都是車禍造成的,但是我請他提供醫生證明,他閃爍其詞拿不出來,然後開始跟我說:醫藥費目前14萬多(我跟她提這部分強制險會理賠他也不理),然後未來五年的醫藥費要30萬(每月5千),未來五年看護費150萬(每月2萬5),他爸是種田的也要我負責耕作費一期三萬算兩年(還說一期三萬算很差)總共12萬,精神賠償6萬,機車2萬七(已經是二手的又騎五、六年)這些到了法院應該都要有單有據的,且應該還要依照我的’責任比例’下去判賠的吧?4.還說我車禍後不聞不問,但是我車禍後第一時間先叫救護車再叫警察,也馬上去醫院探視,當天就去保險公司報出險,後來是覺得每次去探是他家人的態度都覺得我一定是錯的那方,才去探視,受傷的老先生一個禮拜後轉出加護病房(中間探視四次),到普通病房住了3個星期我有探視過一次,後來他出院了,我詢問他家人可否探視,他家人回決說不方便,然後又在調解會說我一通電話都沒.=.=這些說詞我要理他嗎?5.他兒子把這些我探視情形還有求償,還有他懷疑我沒有煞車一些偏激的問題都打成一份報告書!!甚至還拍了他爸失智前後的照片對比….(他兒子是國小老師…),但是調解不成功他就拿回去了,如果他到時候拿上法院,是不是也會有一定的功用?我要準備什麼來對應嗎?6.開調解會時,我們的調解會只有一名調解委員,我們原本預定是兩點半進行,卻還特地等那一位處理其他案件等到快三點才開始(明明現場10幾位調解委員都在那泡茶),調解過程--調解委員手上都沒有資料~也沒有筆錄、初判表、現場圖..都沒有~還是我們雙方提供,對方在獅子大開口的時候她也只會幫腔一直要我看看自己要負責多少,是後來我(從頭到尾都很平靜的…一直假裝微笑~!!!!因為我聽說很多都直接炒起來反而讓事情更難處理)一直提出應該是要看路權,還有其他判定表才有辦法判定責任,希望他們把重心移到這些文件,讓我們好好來談,然後.調解委員突然就叫對方’’單獨’’跟他出去外面談-完全無視於我的存在,然後回來後,對方就說不然他要我賠50%就好,我心裡很難不去猜測那個調解委員是他們串通好有認識的人….這個情形我到時候可以提供給檢察官知道嗎?讓他知道我真的很有心想要和解,但是調解的情況是這樣逼不得已只好又上法院※想請問板上專家:開庭後我會先向檢察官提出要坐車禍鑑定報告,後續還要做些甚麼動作請專家們給點意見!感恩!(有親戚在北檢刑事庭當書記,他說10件車禍會有10件都獅子大開口,叫我不用擔心,也可以帶著我想要和解的金額,先去跟檢察官說我真的很有誠意想要和解,檢察官就會勸對方和解,或開庭後法官也會----但是我想要跟對方和解的金額是3萬—我想對方應該不太可能接受!其實我還蠻想讓法官去判定的,不想要讓這種案例層出不窮,希望可以以自己的例子多一例’’公平’’.雖然不知道結果會怎樣= = 大家也可以給我一點意見)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C00976861/o/151103091714913871959941.jpg
更新1: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12500745&mode=w&from=question&recommend=0&.crumb=q7v50Wj4kJg 車禍過程連結~

更新2:

GSA專家~我在網路上看到這一條規則,上面寫的意思是以警察送件到地檢署才判斷告訴時間,那如果依我的案例,送件時已超過六個月告訴期,是否我就可以不用被告過失傷害? 10.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是以地檢署受理的時間為準,不是以警察局報案時間為準,也就是說,以警察完成偵查手續送到地檢署的時間來判斷告訴期間,所以在報案後務必確實瞭解警察有沒有把案子送到地檢署,以免權益受損。

更新3:

請問車禍賤定只能在六個月內申請嗎?到時如果開庭可以跟檢察官要求申請嗎(超過六個月的話)?? 8.如有聲請車禍肇事責任鑑定,可以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聲請車禍事故鑑定,一般收費是新台幣參仟元,鑑定機關是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受理,若是您對鑑定結果不服,也可以申請覆議,要求再次鑑定,但是要在 指定期間內申請(一般來說期限是三十日,但是有的機關期間比較短,應特別注意),如果您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就要請司法機關(檢察官或法官)申請,請他們替您轉送。

更新4:

謝謝知識長阿旭您的意見!!!!我知道自己一定要去做筆錄!! 剛剛聽完在一位當書記官的親戚意見,他說: 1.萬一遇到比較不好的檢察官只想結案,就....!!!所以我一定會強烈表達自己是很想和解的!!!檢察官傳喚我會帶著兩三萬的現金,希望檢察官可以勸對方也和解... 2.我要強調自己在車禍發生的時候已經在100~200公尺錢看到對方要逆向迴轉,而我也當下踩了煞車,後來是對方也退回白線後,我才沒有加速的情況下約20~30km直行,結果對方突然衝出,(我的右邊車頭有刮傷、霧燈也破掉,車牌也被刮掉)我沒有反應距離---不過問過律師也有說我說自己有先看到他了,是不是也會顯得我更不小心??

更新5:

3.這件事的處理方式可能要請一個比較會說話的律師跟對方的兒子談!(我不是不怕背上罪名,但是這件事有機會可以上法院,讓法官判定責任比例還我一個公平的機會麼?也是看過幾個案例--受傷一方是橫越道路,最後刑事庭敗訴...) 上網看到您的意見,實在讓我吞下一顆不小的定心丸!!! 還是有些問題想請教您: 1.所以就算刑事庭我被判有罪,但賠償還是要走到民事庭?還是刑事會附帶民事賠償?---我現在很怕--就算開庭,檢察官會以簡易法庭開,法官則可以不開庭就判決,(又聽說過失傷害--法官還是會倚重有受傷的一方,路權和肇事責任擺第二??)那我會不會既背罪名又要賠100萬給他??該怎麼辦?

更新6:

2.因為工作的關係可能有時候要出國,萬一檢察官傳喚我的時間剛好要出國,我是否可以申請延後? 3.到時候假使罪名有成立,易科罰金汗判賠金額譬如20萬,萬一我身上沒有麼多錢,是可以分期付款嗎?還是法院會強制申請扣我1/3的薪水之類的? 4.我不是不怕背上罪名,但是這件事有機會可以上法院,讓法官判定責任比例還我一個公平的機會麼?也是看過幾個案例--受傷一方是橫越道路,最後刑事庭敗訴...我的案例跟這些有蛇麼不同嗎?難道還要看流年會不會遇到好的檢察官跟法官..? 無助的七年級女生....先謝謝您的幫忙!!!!感謝!!!!!!

回答 (14)

2011-03-19 2:50 pm
✔ 最佳答案
1: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你 有過失,哪怕你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你 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所以不管你去不去 做筆錄"

都一定告得成 ,不建議你自我放棄,對你自己有利的筆錄陳述。

2: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3:

車損的部分"

待本案進入民事訴訟,肇事當事人[你],依法可以主張折舊給付沒錯。

4:

無須 去爭執,是否有去探視對方"

這與肇事責任和理賠乃至刑期高ˋ低都無關 。

法律並未規定,一定要探視,此乃純屬雙方的觀點而已。

5:

對方要舉證什麼,是對方的自由,地檢署檢察官是否採納,又是另一回事。

相對的"

你也同樣有據證的自由"

本案你能盡力爭取的,就是雙方都有錯過失,理賠應依據[肇責比率分攤 ]而已。

同上說明:

哪怕你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你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 確實只有挨打的份!

以刑逼民"

向來確實是受傷被害人,手上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6:

調解委員會的情況"

根本不必向檢方提起"

沒用的!

檢方不會理會你的!

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他們都是義務單位,不管是否達成調解,當事人都應心存感激之意。


實在不希望 你會變成,那種俗稱不見棺材不流淚的典型被告,那你可能就要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刑事庭僅就是否構成犯罪要件,起訴ˋ判刑,民事部份另由民事庭裁定ˋ判決。

檢察官只針對刑事部份 ,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裁定提起公訴與否,若雙方不能ˋ或不願意和解,唯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規定,裁定將你提起公訴 ,移往一審法院審理ˋ判決。

所以當前你該煩惱的是你的刑責部分"

民事部分"

還排在後頭,另由民事庭審理。

通常檢察官對[告訴乃論]案件,只要二造有和解意願,都會先做此善意的勸導和解沒錯。

乃致往後的法院刑事庭,都不會就民事部份做出裁定與判決。

7;

若真碰上獅子大開口的無理求償案件"

此時你就有必要核算ˋ考慮是否先吞下刑責[約3~4個月上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賠償的部份,必然會再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

再由民事庭,依對方所提的憑據審酌,依法作出較公平的理賠金。


如此一來,就不需要一直在煩惱超高額 理賠金的籌措問題。
至少能暫時鬆一口氣 !

8:

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任一方都還可以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所以除非任何一方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爭議,否則縱使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同樣仍得依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分析結果,作為判決ˋ裁定的依據,而非僅僅能作為參考而已。








2011-03-19 06:51:25 補充:
就法律成面而言"

並[無] 道義責任這字眼存在"

該賠的就是要賠,不該賠的分文都無須給付。

2011-03-29 07:39:04 補充:
回覆你後續的補充問題:

1:

這類型案件"

原則上 不論是檢'察官或往後刑事庭的法官,大都會善意的規勸雙方盡量能達成民事和解。

2:

是的"

既然你在遠處以看到對方,就更應特別謹慎減速慢行,若你已承認在100~200公尺前就看到對方要逆向迴轉,這部分確實是對你較不利沒錯!

3:

行是歸刑事 民事歸民事

現在談這部分尚 言之過早

地檢署和刑事庭"

只管你是否構成犯罪要件

不會就民事部分做出判決

2011-03-29 07:50:17 補充:
再回 你最後的補充 提問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差別

只在於免繳納裁判費[俗稱訴訟費用]

民事部分

最終大都還是移往民事庭審理。

2:

是可以提出請假申請,准或不准權責在法院

或向法院呈明你出國語返國的日期,請求錯開庭訊日期

[准或不准仍在於法院權責]

3:

易科罰金 是否准你分期

同上 權責依然 在法院

不過若不准分期

就務必要入監執行

沒有扣薪1/3的機會

4:

同煮回覆文說明:

本案你絕不可能 完全無責

至少刑事部分你是輸定的

本案的你所要爭取的爭議點,仍在於對方瞞天要價,的不合理情償金額上。
參考: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ˋ刑法ˋ刑事訴訟法ˋ民法ˋ民事訴訟法ˋ實務經驗
2016-02-26 12: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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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4 2:37 pm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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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8 3: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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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1 8:20 pm
有鑑定報告了嗎?

本件車禍相當不容易處理

加油吧
2011-03-20 4:20 am
啊旭知識長

說的真好!

                                     



                   
2011-03-19 10:16 pm
其實你都了解阿~
幹麻上來發問~

上法院就對了~
看他拿不拿的出單據~
2011-03-15 12:05 pm
跟這種人多說無益 法院見他才會怕
1
一定要去

2
按照實際損失


叫對方去醫院做 CT 或者 MRI

再核對以前是否有既往病症病例


金額,讓對方提告
有法官判賠


3
偵查庭上提出你的疑問

請偵查庭要求對方拿出所有相關證明

失智證明,以教學醫院、地區醫院為主
一般私人醫院,保持懷疑態度

請對方找例如長庚、台大、榮總


4
有去醫院探視

對方住哪家醫院,哪間病房

是否有其他病患同住,住在哪一床



於庭上提出,我方確實有去探望


另外調閱我方通聯記錄,我方確實有打過多次電話與對方聯絡
如果電信公司願意提供錄音檔更好


5
要求對方到大型醫院


我方在按肇事責任比例賠償


我方頂多未確實注意車前狀況次因


6

你有證據嗎 ?
影片 ?
錄音 ?

或者調解會本身有提供相關器材 ?


=

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

就連絡一下保險公司,了解一下

=


車禍事故之後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50我買的強制險賠對方,我買的第三人責任險賠對方我買的車體險賠償給我自己,如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方保險公司會向對方追償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者請於報案後聯絡我方保險公司出面協助 簽名檔之常見的車險 ( 強制險、第三人、車體險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30&next=29&l=f&fid=8 其他車險相關 ( 這篇底下有收集了一些影片,有空不妨看看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0&prev=21&next=19&l=f&fid=7
參考: 保險業務員
2011-03-10 7:44 pm
雖是雙向單一車道,但你是直
行車,對方是轉彎車,依路權
講,對你較有利。
問一個比較賤的問題---事情發生
到今年三月中就半年了,如果我
一直到三月中後(超過追訴期半年
了…)都不去做筆錄他還可以告我
嗎?)
答:是不行的,只要對方在期限內
到警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原處
理機關電話通知你,如未到時,
將案件移至分局,由偵查隊開立
送達通知,妳又不理的話,全案
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會發傳喚
通知,你在不去時,就會發布通
緝,就變成通緝犯,就會喪失辯
白的機會。
1:對方車不是逆向迴轉,她是跟
你行駛同向,從草圖中看,那車
道沒劃雙黃線,是可以左轉,黃
色虛線是行車分向線。
2:請保險公司理賠員協助處理,
醫療費用請對方出示醫療收據,
這部份保險公司都會處理。
3:調解委員會會開立調解不成立
證書,到法庭上可作為你有誠意
與對方和解依據,只是賠償金額
談不攏,證明你有誠意與對方談



2011-03-23 20:24:17 補充:
所謂六個月期限,是指車禍發生那天起開始算,並不是提出告訴日期那天算,也有車禍快到六個月告訴期間截止前,才提出傷害告訴的,地檢署還是受理該案。
車禍鑑定是由三雙面申請,第一是雙方當事人。第二是雙方保險公司,第三是司法機關移請待鑑定,只要車禍案件成案,無論過多久應都可申請鑑定,前提是車禍發生時間、地點、車禍雙方當事人及車號等資料要正確,車鑑會才向警察機關調當時車禍資料。
2011-03-10 8:16 am
您須告知詳細始末;才能提供建議.有相關問題都可提出
2011-03-10 4:30 am
過失傷害的關聯性.檢察官會去調查

而且是公立醫院或衛生署立醫院證明..

而且是當日車禍就診與診斷書才有效

再者

對方提不出來有利自己的證明

你也可以提出過失傷害與誣告或另外提出民事賠償責任

責任的認定一旦出來

頂多付出一些道義賠償而已

對方反而划不來

畢竟現在是路權至上的社會

不論怎麼判民事法庭都會根據誰的證據多釐清責任

監視器.詢問警員證詞..然後判出結果
2011-03-10 1:43 am
個人建議:
完全不用理對方的說詞,一切依初步分析表的結果來談;
醫藥費用強制險去理賠就好.....

對於這種獅子開口,漫天喊價的人~~
如果真的調解談不出來,就上法院去~~

因為對方如果不提出相關的資料證明目前的傷勢及情況,
是因為車禍造成的,那就不能認定是和妳有關;
您是可以不用賠的...

所以如果真的無解,就走法律途徑吧!!
另外,失智證明要看他是什麼時候開立的!
您也可以試著請法官調閱對方的病歷記錄,
就可以知道關聯性了!!

反正簡單說,就按照初步分析表的結果再來囉!!

過失傷害歸過失傷害;這和民事的賠償,是沒有太大的關聯性的喔!!

2011-03-10 18:09:39 補充:
1.雖然是說以地檢署受理時間為準,不過只要對方提告,
並不是不用被告,而是檢方會不受理,這裡有判例:
http://tw.myblog.yahoo.com/wen-bin/article?mid=962&prev=963&next=961
但對方如果用民事來告的話,告訴期長達2年~~所以還是要小心..

2.可以申請,就變成是由檢方送鑑定~~不過,這看來是對方要提告的情況...
對方是可以不用管你有沒有做筆錄,直接提告;不去做筆錄,反而是我方吃虧喔!!

3.鑑定的部份是指對初步分析的結果有疑義,可以去申請鑑定~~
通常是對結果不滿的一方去申請的!!

2011-03-10 18:11:02 補充:
但您提到雙方的記載如下:

對方: 車:普通重機車,可能肇事原因:橫越道路不慎
我: 車:自用小客車,可能肇事原因:駕駛疏忽

那麼對方是主責,我方可能無責或佔10%而已..
不會到6:4那麼誇張...
而且一般是7:3(肇事主責佔70%,肇事次因佔30%)
比例依雙方協商而定...沒有一定的準~~

所以..您儘管去爭取您的權益吧!!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28 14:39: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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