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若現正受破產監管中,政府發放現金六千元,是否會被破產管理局追索?答:樓上網友的意見絕不正確!
相反正正就是因為那些津貼收入並非破產者的工資薪金,才會被破產管理署要求上繳充公!
在破產期內,要有工作收入的破產人方會獲得署方釐定生活費的數目,當收入超逾生活費上限後的餘款均需上繳還債!
而除了工資薪金收入可以得到生活費的扣減之外,其他所有收入如花紅、雙糧、獎金、遣散費、公積金,甚至保險賠款,承受遺產,他人還債等所有收入,依例都要全數上繳還債!
故這些政府發放的特別津貼,除非得到財政司司長特別加註,容許這六千元豁免於破產條例的上繳規限之內!否則現在破產期內的破產者,雖然條件符合獲發津貼,祇是受制於破產條例更要依法上繳,個人是不能保有和使用這筆津貼的,祇能減輕部分債務!
2011-03-11 21:40:24 補充:
多謝 Ken 網友的補充!但相信 Ken 網友非曾破產者亦無看清楚在下的答案!
如在下原答案所言,所有除工資外的額外收入,都不會被計算生活費而要全數上繳!
舉例有人在破產期內剛剛失業無收入,但在這時收到一筆額外的錢(如今次政府派錢或收到遺散賠償等),都不能扣減生活費而要全數上繳還債!
故這六千元如得不到政府的特別豁免,必定要充公還債!
2011-03-11 21:42:47 補充:
領取綜援中的破產者處境相同,綜援可以如常收取!
但這六千元津貼卻必定要上繳償債,絕無可能袋袋平安!
2011-03-12 22:11:03 補充:
破產者既無工作收入,便不會有生活費的釐定(如不信請問一問領綜援的破產者,破產管理署可有一個生活費的數目給他)!既無生活費的釐定,那有額外收入便無法扣減生活費!這是基本破產常識,既然有人不明白那根本無法溝通!
每名破產者的生活費都不盡相同,無法例明確監管的!法例祇籠統地說讓破產者按其收入和生活條件保有其原有基本的生活開支!你知道有破產者的生活費中包括聘用外傭的費用嗎?想來你也不會知道!
2011-03-12 22:11:58 補充:
Ken 網友無需動氣!既然你不了解破產條例亦不願意接受在下的意見,那多說無益!就此作罷!
在下祇會說明在下所知亦早已明言不保證絕對正確,信與不信悉隨尊便其實亦與你無關!在下不會再回應你的挑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