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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若無上述十款法定的離婚事由
可由第二項或其他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這裡指的重大事由是離婚破綻主義
也就是此婚姻已無維持下去的必要性
在訴請離婚的官司中須一併請求法官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家暴紀錄當然是訴請離婚當中非常好的證據之一
但如果不是常態性的家暴
只是單依偶發事件
恐怕很難成為主因
但若已經是常態
絕對要申請家暴令
且可用第三款直接訴請離婚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你必須要充分的說明對造不足以擔任監護人工作之理由和事實~~
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理由~藉以取得法官認定
離婚第一庭也就是家事法庭ㄧ定是調解庭 ,調解庭並沒有次數限制 ,但 只要有一方不願調解 ,即進入審理程序.(此時你可表明不願和解).審理第二庭開庭若對方還是沒有到庭 ,你可聲請ㄧ造辯論請求判決.
你這種狀況怎麼可能會讓孩子有健全的家庭
趕快訴請離婚才能讓孩子不要在暴力的陰影中成長
這其中社會局介入
社工做家訪時
會與你分析
你這種案件監護權百分之九十會歸你
第一 對方會家暴
第二 現行法律判監護權歸屬大多子幼隨母
第三 你有經濟能力
第四 他目前禁止你探視孩子的動作
第五 他有酗酒的習慣
建議你要蒐證
法庭上越多的證據
官司進行得越快
希望能幫得上你^^如有需要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