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Whitney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What is subsidiary legislation (附屬法例)?
答:請參考下列資料!
附屬法例的定義
1.1 附屬法例是指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訂立並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規則、規例、命令、決議、公告、法院規則、附例或其他文書。
1.2 除非有關條例訂明某項附屬法例無須提交立法會省覽,否則該附屬法例須由立法會審議,而進行審議所依據的程序有兩種,分別為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或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
1.3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5條規定,凡條例訂定附屬法例須經立法會批准,該附屬法例須呈交立法會批准。
1.4 雖然根據《議事規則》,如擬就此類附屬法例動議議案,有關官員須在立法會審議該議案當天不少於12整天前,向立法會秘書作出預告,但按照立法會與政府當局的協議,政府當局應最少作出20天的預告,這是為了讓內務委員會可在通常於有關立法會會議之前12天舉行的會議上,考慮有關議案。 [《議事規則》第29(1)條]
1.5 若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就附屬法例動議的議案,內務委員會通常會要求有關官員撤回其就議案作出的預告,以待小組委員會進行商議。
1.6 在完成審議工作後,小組委員會會向內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匯報其商議結果。隨後,有關官員可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向立法會秘書重新作出預告。 [《議事規則》第29(1)條]
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審議期
1.7 根據第1章第34條,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後須於隨後的一次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該會省覽。
1.8 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的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後可即時生效。不過,立法會與政府當局彼此的共識是,若有關的附屬法例具爭議性及/或相當重要而應由立法會詳加審議:
(a) 該等附屬法例不應在審議期屆滿之前生效;及
(b) 若該等附屬法例有必要即時生效或在審議期屆滿之前生效,有關的政策局應向議員解釋該等附屬法例急須處理的原因。
1.9 審議期是指緊接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當天起計的28天。
1.10 在審議期內可動議議案修訂(包括廢除)附屬法例,或將附屬法例的審議期延展。要注意的是,若干條例可能訂明,就根據該等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而言,立法會只有權廢除有關附屬法例,而不能修改其內容。
延展審議期
1.11 審議期可藉立法會決議延展21天;若在第21天並無立法會會議,則可延展至緊隨該第21天之後舉行的立法會會議。
1.12 如擬動議延展某項附屬法例的審議期,必須在舉行有關的立法會會議當天不少於3整天前作出議案預告,除非立法會主席免卻預告。 [《議事規則》第29(3)條]
1.13 修正上文第1.12段提述的議案所需的預告期,由立法會主席酌情決定。 [《議事規則》第29(4)條]
1.14 若小組委員會決定延展附屬法例的審議期,就此提出的議案一般會由小組委員會主席動議。有關議案的草擬工作由小組委員會的法律顧問負責。
1.15 若預計小組委員會未必可在就延展審議期的議案作出預告的限期前舉行首次會議,有關議案一般會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動議。
無須經立法會審議的附屬法例
1.16 若某條例訂明第1章第34及35條不適用於根據該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有關附屬法例無須提交立法會省覽,而立法會無權廢除有關附屬法例,或建議對其作任何修訂。儘管如此,內務委員會可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與該類附屬法例有關的事宜。
其他文書的定義
1.17 一些根據某條例訂立的文書(例如實務守則和技術備忘錄)雖然不是附屬法例,但仍須按照與第1章第34條所訂者實質相同的機制,由立法會審議。這項安排在有關條例載有如此規定的具體條文時便告適用。
1.18 如擬動議延展對此類文書作出修訂的規定期限,必須在舉行有關的立法會會議當天不少於3整天前作出議案預告,除非立法會主席免卻預告。 [《議事規則》第29(3)條]
1.19 修正上文第1.18段提述的議案所需的預告期,由立法會主席酌情決定。 [《議事規則》第29(4)條]
1.20 若小組委員會決定延展作出修訂的規定期限,就此提出的議案一般會由小組委員會主席動議。有關議案由小組委員會的法律顧問負責草擬。
1.21 若預計小組委員會未必可在就該議案作出預告的限期前舉行首次會議,有關議案一般會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動議。
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procedur/sc_handbook.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