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侵後又被加害人毀謗名譽

2011-03-06 3:06 am
我同事她被我另一個同事性侵

現在加害人都在公司散撥謠言
說她的身體怎麼樣的 特徵什麼的

這樣開庭可以跟法官說嗎?要怎麼說?

真的沒看過這麼爛的人 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做錯
還可以大肆宣傳 到處裝可憐

目前司法進度還未開庭 不過傳票已經收到了
更新1:

所以只要同事願意出來作證 他的罪行可以在加重就是了?

回答 (7)

2011-03-06 11:12 am
✔ 最佳答案
刑法第309條就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及第310條第1項第2項就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定有明文。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妨害名譽:
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等行為,侵犯他人權益,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這種行為以在網路上假冒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一夜情人及公布他人電話號碼的案例最多。上網冒用他人名義張貼信件,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而散佈不實流言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刑法的就是非告訴乃論
如果被知道的話不管你有沒有意願要提告 他還是會有懲處的!!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第 313 條 (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四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規定於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緩起訴規定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依據強制猥褻本罪,是有符合緩起訴規定,有可能為檢察官因被告的悔意,以及犯罪後的態度來給予緩起訴的處分,但如果是觸犯二件強制猥褻案件,獲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的機會並不高。第 二百二十五 條 (乘機姦淫猥褻罪)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二百二十八 條 (利用權勢姦淫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救濟、公務或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或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二百二十九 條 (詐術姦淫罪)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二百三十四 條 (公然猥褻罪)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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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越多越好!!!
盡量找找到這些~
希望對你有幫助摟:)
參考: Yahoo+
2014-10-02 4:55 a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09260.pixnet.net/blog
2011-03-06 9:40 am
兩個人? 傻眼 @@~~~到底懂不懂誹謗罪。

2011-03-06 01:42:41 補充:
若是對方傳述一些不實或涉及私德的言論,成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只要同事願意出來作證】<---應該說如果檢察官傳喚證人,他們不去都不行,而不是他們願不願意的問題了!!
2011-03-06 9:32 am
您須告知詳細始末才能提供建議;如有相關疑問都可提出
2011-03-06 6:36 am
2011-03-06 3:54 am
你好~根據你描述的情況,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法律講究證據,要有效的告訴必須要有兩人以上的證人,證明他們聽過此類的傳述,這樣的告訴才會有法律證據力,也才符合誹謗罪的要件。 以上供你參考,分享大眾,請勿隨意刪除~
參考: 敏峰知識網
2011-03-06 3:19 am
加重公然侮辱罪來告牠,求償非常多的錢,關牠很久很久,奉耶穌基督名向神控訴牠,讓牠罪越重:律法罪也有靈性的罪也有:好讓牠下地獄永苦-永不得超生
參考: 我的不落格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7: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305000010KK07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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