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槍砲緩刑的機會有多大?

2011-03-04 2:03 pm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
槍砲初犯緩刑有多大??
我在今年11月中在我們社區裡得後山發現了一盒盒子,
打開發現是2把改造手槍和8顆子彈跟3顆FM2藥丸。
我因為沒看過而我把它撿回家去,到後來今年12月初要進去執行勒戒了,
我打電話拜託朋友幫我拿出去丟掉,朋友在一月初要拿出去丟掉的時候,被警察抓到了,而我在地檢署徵查庭也都向上面一樣一五一十的告訴檢察官了,這樣我被判緩刑得機會有多大呢???假如被判刑會判多久?
請各位大大能跟我解說嗎?
更新1:

他們被查獲的時候,當時我在勒戒所裡面了,而我傳地檢署是我已經釋放出來了,

回答 (6)

2011-03-04 8:05 pm
✔ 最佳答案
既然你問的是緩刑,應該先看一下緩刑的條文
刑法第74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供你參考…
參考: 我的職業是律師
2011-03-04 10:29 pm
據我所知,持有改造手槍用的是第8條,3~10年,通常都是判三年幾個月,也就是通常都不會有緩刑的可能
2011-03-04 10:08 pm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作以下回覆: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
槍砲初犯緩刑有多大??
我在今年11月中在我們社區裡得後山發現了一盒盒子,
打開發現是2把改造手槍和8顆子彈跟3顆FM2藥丸。
我因為沒看過而我把它撿回家去,到後來今年12月初要進去執行勒戒了,
我打電話拜託朋友幫我拿出去丟掉,朋友在一月初要拿出去丟掉的時候,被警察抓到了,而我在地檢署徵查庭也都向上面一樣一五一十的告訴檢察官了,這樣我被判緩刑得機會有多大呢???假如被判刑會判多久?
請各位大大能跟我解說嗎?

依照本件的狀況
應當是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之罪: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
、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
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
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
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
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或是同法第11-1第二項規定: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
規定。

而您要緩刑
是要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
才有辦法有緩刑的機會
本件槍砲的刑度是在5年以上
顯然就法定刑來看
可能相當困難!

但當然如果您都自白,也有減輕的事由
是可能有些機會可以減輕其刑
但您現在又面臨勒戒的階段
確實是比較麻煩!

以上提供您做參考
歡迎來信詢問!

2011-03-05 10:17:48 補充:
他們被查獲的時候,當時我在勒戒所裡面了,而我傳地檢署是我已經釋放出來了,

勒戒,並非為有期徒刑的宣告
依法不會有累犯的適用
但是...
當然在法官的觀感上面
會多少有些差異!
參考: 諮詢~歡迎來信~
2011-03-04 4:39 pm
除非版大能說服檢察官 版大是撿到的

不然 我認同聽豬大大的看法

因為 太巧合了
2011-03-04 3:41 pm
您須告知詳細始末;才能提供建議.有相關問題都可提出
2011-03-04 2:11 pm
不可能緩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7 條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8:0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304000016KK0103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