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期內的問題

2011-03-04 4:30 am
1. 破產期內,如獲饋贈物業遺產,而物業價值高於所欠債務,應該如向處理?物業會否被強制拍賣?還是可向銀行抵押金錢還清債務,保留物業?

2. 破產期內,所欠債務利息是否仍舊計算?

回答 (2)

2011-03-04 6:33 p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破產期內,如獲饋贈物業遺產,而物業價值高於所欠債務,應該如向處理?物業會否被強制拍賣?還是可向銀行抵押金錢還清債務,保留物業?

答:正常情況下,當破產者確認有權利收到這些資產時,破產管理署便會要求他將這些物業出售,或直接由署方將物業充公再出售以套現抵債!

假設得款高於原有債務的總額,那署方在扣除相關的行政費用後,將會提前解除他的破產令和將餘款退還給他(如有的話)!可是由於提前解除破產令,署方通常會收取一筆為數不少的行政費,故能退還的餘款數目可能大打折扣,當然主要是要視乎破產者接收資產的價值和破產時負債數目的比例!

而且還有一點要注意,雖然破產令提前解除,但曾破產一事將永久保存在破產管理署的紀錄之上!當然亦有註明何時解除!

至於向銀行貸款以償債而保留物業的一問,卻是絕無發生的可能!因為按破產法例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內不應向任何人作出無能力償還的借貸!而銀行在知道他仍在破產期內時,已第一時間拒絕向他提供服務!加上在未得到破產管理署長同意前,銀行不可能向他批出貸款!

2. 破產期內,所欠債務利息是否仍舊計算?

答:不是!所有債務的利息,由破產者申請破產時已停止計算!

因為該名破產申請者的所有債權人,要將債務總額資料交給破產管理署,讓署方審核和計算兩者是否吻合(破產者申報的和債權人提供的債務數字)!署方並要計算破產者的資產總額和債務總額,來決定如何向債權人分發資產(如有的話)!

故此如果利息仍在每天滾存,那債權人如何可以向署方提交確實的數字?那署方又如何可以完成個案,將個案轉交高院頒布破產令?又那能向債權人作出分發破產者財產之舉呢?

故所有債務利息的計算,都在申請破產的那一刻起停止!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6-02-02 10: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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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5 23: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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