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娑提,原為印度教司婚姻幸福的女神達剎約尼的別名之一,因為傳說的關係成為了忠貞的代名詞。神話中的娑提為向對其戀人濕婆不尊的父親達剎表達不滿而投火自盡,她的靈魂轉世為雪山神女並與濕婆再度結婚。這段戀愛故事在印度的民間地區演變成婦女在丈夫剛過身後要立即跟隨接受火葬以表達自己對先夫的忠貞。印度寡婦進行「娑提」的儀式一般都是自願的,但亦有文獻記錄或作畫顯示有的婦女是受到社會壓力,甚至是被他人強迫執行儀式的。
印度教經典觀點
印度教經典對婦女追隨先夫殉葬的態度並不統一,娑提本身亦非因為丈夫(濕婆)之死而自盡。阿闥婆吠陀13.3.1提議寡婦為先夫服喪及尋找其他男子再婚。摩訶婆羅多的記載中一個自焚的女人瑪得里(英語:Madri),與丈夫般度(英語:Pandu)交歡而導致其身上致死的毒咒發作,瑪得里因為自責而尋死。羅摩衍那的多羅(英語:Tara)因為丈夫瓦里的死而決定進行娑提儀式,但成功被羅摩和哈奴曼阻止下來。(不過羅摩衍那中還有另一段婦女自焚的橋段,就是悉多(英語:Sita)為了讓丈夫羅摩相信自己仍是清白之身而投火自焚,以無傷證明未被羅波那玷污。)往世書則相反,例如迦樓羅往世書1.107.29記述了「妻子陪伴丈夫死去會長久地同住天堂。」另外維護娑提的人士經常引用梨俱吠陀10.18.7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對於原文的翻譯存在多個解讀,但大意都是指寡婦不要帶著苦惱踏進先夫的墓,然而就算這句中對寡婦在喪禮中的舉動有何種建議,下一節10.18.8就會將殉葬的解讀駁回:「起身吧,來到(充滿)生命的世界,女人啊,汝身旁的夫君已經無生命力了。你的丈夫提著你的手發誓成為你的戀人、你的一部分。」
娑提 (習俗)概觀
根據印度政府1987年制定的防止娑提法案1章2節,對娑提習俗的定義為: 活著的寡婦與其已故的丈夫、其他親屬或與先人有聯繫的文獻、物品共同接受火葬或埋葬;或者 不論殉身者自願與否,任何活著的女性與其親屬的屍體共同接受火葬或埋葬儀式會以婚禮的形式在公開場合受人圍觀下進行,寡婦不是穿壽衣而是穿婚袍以映射神話中女方死亡、轉生、與先夫重逢再度結合。婦女焚身的方式可以是躺在丈夫的遺體旁同時被燒,另一種是當火葬的火焰燒得熊熊時妻子投進火堆中,寡婦反抗拒絕接受儀式的場合下多為前者,並且會被捆綁防止逃走。殉夫的寡婦會獲樹立「娑提墓石」或聖壇以表揚她們的行為。根據記載,娑提習俗在笈多王朝建立前,大約公元400年已經出現,笈多王朝約於公元500年衰落後此儀式更為盛行。
娑提(習俗)取締
在步入文明社會時代開始出現了當權者以各種手段壓制娑提習俗,莫臥兒帝國時代官員被國王賦予職權延緩寡婦跟隨先夫接受火葬的時間,希望以此緩和寡婦心情而放棄自殺,另外生有孩子的寡婦絕不被允許執行儀式,隨後還有向那些可能會自焚的婦女送上金錢及禮品以利誘她們。18世紀末印度在歐洲列強入侵時各國政府都有發出對娑提的禁令,但其中葡萄牙政府的禁令被認為效果不大。 英國及丹麥在19世紀前還是允許娑提,但以英國為本部的福音教會就以自己的力量,由克理及威爾伯福斯領隊,帶著部分傳教的目的到印度進行反娑提習俗的運動。曾經親眼目睹親人進行娑提的孟加拉改革者羅姆摩罕羅易(英語:Ram Mohan Roy)參考了福音會的運動親自到加爾各答對當地寡婦進行遊說,並組織了監察團體。1829年孟加拉管轄區由總督威廉·斑迪克(英語:Lord William Bentinck)正式立法取締娑提,法案之後受到鄰接地區的跟隨。到了1987年印度拉賈斯坦邦一村莊發生了一宗轟動一時的娑提案,事件引來全境人民的強烈抗議,促使印度政府進一步立法保護婦女,並取締製作娑提墓石的行為。不論寡婦自願與否,教唆、強迫、執行、協助、旁觀或歌頌娑提儀式都屬違法,最高刑罰可以是死刑或終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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