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有可能告得成,但不一定告得成。
要看那一個帳號是做什麼用途若是無名帳號、網拍帳號、facebook.....帳號是有資料可以對映到一個人,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所謂的資料是例如照片、網拍交易記錄、連絡方式(手機、地址)、email ......等等。
若是對方的帳號什麼資料都沒有(無法得知此帳號真實身份),那樣極可能告不成,目前實務上妨害名譽判決,大部份都是因為帳號是有資料可以對映到對方真實社會上的身份。
若對方真的對你提告,建議跟對方道歉吧.。公然侮辱是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就是不管對方對你做了什麼,你都不能公開場合辱罵對方),一旦在公開場合出現謾罵言論,幾乎都是被判罰金或拘役......
至於樓上說的自訴,自訴是沒有檢察官幫你調查證據的,而且是必須由律師提,但律師要用什麼身份怎去中華電信調ip位址和發文地??!除非明確知道對方的個人資料和真實姓名和確信ip位址及發文地都是同一人,不然告妨害名譽,還是去警察局或地檢署告比較實際,因為警方會先調查好對方的身份和ip和發文地,再請雙方做筆錄,案件再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承辦。
2011-03-02 10:11:33 補充:
網路爆粗口 高院逆轉判罰六千元
2010-12-28 【中廣新聞/彭清仁】
網友在網路上發表意見,由於意見不合,偶而會辱罵對方,但如果爆粗口,可能吃上公然侮辱官司!一名呂姓網友以六個字的髒話辱罵袁姓網友,儘管一審法官以兩造都是網路暱稱,無法辨識真實身份,不符公然侮辱的要件,判處呂姓網友無罪。不過二審高院法官則是認為,網路雖是虛擬世界,但網友使用的代號暱稱廣為人知,改判呂姓網友罰金六千元。
不少網友在網路上發表意見時,經常會出現意見相左的情形,但不要以為都是網路暱稱,任意謾罵網友就沒有刑責!
2011-03-02 10:11:54 補充:
被告呂姓網友在網路上,以六個字的髒話,辱罵袁姓網友,袁姓網友一狀告上地檢署,全案新竹地院一審時,法官認為,類似事件應該由版主或網友們抵制,不宜用刑法上的處罰過度介入;且罵人與被罵者都是網路暱稱,因無法辨識真實身分,不符公然侮辱罪要件,判處被告呂姓網友無罪。
不過,全案在高院二審卻出現大逆轉!二審法官則是認為,網路雖是虛擬世界,但屬大眾皆可進入使用的「公開」場域,且網友使用的代號暱稱,往往廣為人知,故改判呂姓「公然侮辱」有罪,處罰金六千元。對新竹地院一審判網路罵人無罪,原告袁姓網友表示,一審法官認定「網路代號不可推知當事人是誰」,與常理不合。
2011-03-02 10:12:02 補充: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也認為判決不合理而提出上訴,對高院法官改判罵人的呂姓網友有罪,袁姓網友也感謝二審法官的細心公正,希望網友在虛擬的網路世界裡,還是要注意言行,不然類似的糾紛一定會層出不窮。
而罵六個字的髒話罰六千元,平均一個字罰一千元,稱得上是「一字千金」。
2011-03-02 10:18:17 補充:
上面新聞中的帳號是露天拍賣所使用的帳號,一般買賣交易帳號,只要被辱罵髒話,一定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