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樣算公然污辱嗎??

2011-03-02 4:42 pm
我在網路上發了一個帖,

標題是這是要給「某某人ID」...

以下是內容:

似乎很多人被你這 ** 發短訊~

我也難逃你的毒手~

但我不會做發短訊這種窩囊的小動作!

想罵人就要坦蕩蕩的~

這是為了你而開的,就算被扣分也無所謂!

以下是給你的話...




「you dirty little *****ing scumbag!

Take your disease raddled whore ,

and ***** her in hell for all eternity!

May the devil burn you with hot jagged metal!

And suffocate you with mountain fury!」


而他的確用簡訊罵過很多人,

如今他打電話給我媽媽說要告我公然污辱??

他告的成嗎?

回答 (7)

2011-03-02 6:06 pm
✔ 最佳答案
有可能告得成,但不一定告得成。

要看那一個帳號是做什麼用途若是無名帳號、網拍帳號、facebook.....帳號是有資料可以對映到一個人,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所謂的資料是例如照片、網拍交易記錄、連絡方式(手機、地址)、email ......等等。

若是對方的帳號什麼資料都沒有(無法得知此帳號真實身份),那樣極可能告不成,目前實務上妨害名譽判決,大部份都是因為帳號是有資料可以對映到對方真實社會上的身份。

若對方真的對你提告,建議跟對方道歉吧.。公然侮辱是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就是不管對方對你做了什麼,你都不能公開場合辱罵對方),一旦在公開場合出現謾罵言論,幾乎都是被判罰金或拘役......

至於樓上說的自訴,自訴是沒有檢察官幫你調查證據的,而且是必須由律師提,但律師要用什麼身份怎去中華電信調ip位址和發文地??!除非明確知道對方的個人資料和真實姓名和確信ip位址及發文地都是同一人,不然告妨害名譽,還是去警察局或地檢署告比較實際,因為警方會先調查好對方的身份和ip和發文地,再請雙方做筆錄,案件再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承辦。


2011-03-02 10:11:33 補充:
網路爆粗口 高院逆轉判罰六千元
2010-12-28 【中廣新聞/彭清仁】

網友在網路上發表意見,由於意見不合,偶而會辱罵對方,但如果爆粗口,可能吃上公然侮辱官司!一名呂姓網友以六個字的髒話辱罵袁姓網友,儘管一審法官以兩造都是網路暱稱,無法辨識真實身份,不符公然侮辱的要件,判處呂姓網友無罪。不過二審高院法官則是認為,網路雖是虛擬世界,但網友使用的代號暱稱廣為人知,改判呂姓網友罰金六千元。

不少網友在網路上發表意見時,經常會出現意見相左的情形,但不要以為都是網路暱稱,任意謾罵網友就沒有刑責!

2011-03-02 10:11:54 補充:
被告呂姓網友在網路上,以六個字的髒話,辱罵袁姓網友,袁姓網友一狀告上地檢署,全案新竹地院一審時,法官認為,類似事件應該由版主或網友們抵制,不宜用刑法上的處罰過度介入;且罵人與被罵者都是網路暱稱,因無法辨識真實身分,不符公然侮辱罪要件,判處被告呂姓網友無罪。

不過,全案在高院二審卻出現大逆轉!二審法官則是認為,網路雖是虛擬世界,但屬大眾皆可進入使用的「公開」場域,且網友使用的代號暱稱,往往廣為人知,故改判呂姓「公然侮辱」有罪,處罰金六千元。對新竹地院一審判網路罵人無罪,原告袁姓網友表示,一審法官認定「網路代號不可推知當事人是誰」,與常理不合。

2011-03-02 10:12:02 補充: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也認為判決不合理而提出上訴,對高院法官改判罵人的呂姓網友有罪,袁姓網友也感謝二審法官的細心公正,希望網友在虛擬的網路世界裡,還是要注意言行,不然類似的糾紛一定會層出不窮。

而罵六個字的髒話罰六千元,平均一個字罰一千元,稱得上是「一字千金」。

2011-03-02 10:18:17 補充:
上面新聞中的帳號是露天拍賣所使用的帳號,一般買賣交易帳號,只要被辱罵髒話,一定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的。
2011-03-02 10:57 pm
等接傳票開庭吧

網路公開訊息,當然是公然侮辱!
2011-03-02 7:18 pm
你罵他的英文太過分了 都是很髒很惡毒的話語

如果他真的要告 我想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2011-03-02 5:27 pm
如果是公開的話,要告公然污辱,當然告的成
參考: 自
2011-03-02 5:17 pm
你好~在網路公開發帖罵人,有屬名是針對某某ID,如果帖子的內容是多數人可以看到的那的確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不過這種案件最近太多了,且罪責很小,對方去警局報案的話警察也會希望你們可以私下和解,且會部會成立是法官做判斷,畢竟是對方先傳簡訊罵你在先,如果那封簡訊你有留著也可以當證物
一、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成立要件:
1.要有侮辱的行為: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
2.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 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
3.怎樣的情況才算公然? 是指在不特定人或是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網路平台目前在實務上以被認定為一般人得共聞共見的「場所」,只要網路連線,所有公開於網路的訊息即可供給不特定人瀏覽。部落格的產生,提供了人際網絡互動的平台,部落格的主人透過網路,將自己願意分享的照片、影音、圖文等訊息公開讓所有網友的共聞共見,因此,部落格雖係網路世界中屬「個人」較私密的園地,但以其公開的程度,仍可被推定為「公開場合」,仍不得恣意妄言。
4.被害人提出告訴:
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權人(遭誹謗或公然侮辱之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訴訟要領需準備相關證據,直接向該管派出所聲明提出刑事告訴並且接受偵訊筆錄,偵訊後派出所會給你報案的三聯單,這是用來以後可以查詢案件進度及證明,然後警局會移送地檢署交由檢察官偵辦;你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地檢署提起自訴,但自訴是要聘律師的
妨害名譽的新聞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389
公然侮辱罪的成罪要件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26
公然侮辱的相關新聞 http://www.justlaw.com.tw/NewsList.php?kd=3&gp=16這裡有免費法律諮詢你也可以打去詢問http://www.justlaw.com.tw/index.php
2011-03-02 4:53 pm
是告的成的喔~~
第一因為你有屬名要給 誰(ID)~
第二因為你在公開的地方~~發表這些言論
雖然他的確發了簡訊給你們
可是他的是私下的
如果真的覺得他發的簡訊有問題
可以去投訴他
如果以您這種處理方法
就會被告
2011-03-02 4:50 pm
恩! 你指明他的ID,又在網路上散播有毀損他人名譽的字眼,縱使他先前有錯,但你的作法他是可提出告訴,先前也是有新聞報出,某位罵人沒指名道姓,但仍被起訴,因為法官會從某些常理判斷,是否有隱含他人,那就更別說你已指名那個人

沒辦法,社會就是這樣,但你也可保留他先前所散佈給其他人或你自己的不當簡訊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5:5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302000010KK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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