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如果僱主已根據勞工法例,給予僱員足夠的通知期的話,可以不再需要另外給予僱員任何的代通知金,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2)但有些情況要特別留意如下:
舉例,原先僱主已給予僱主1個月的通知期代替通知金,而僱員也不想再逗留在該公司,只是迫於無奈,唯有硬著頭皮去繼續完成這段通知期,可能僱主已看得出這僱員的工作心態,在過了半個月之後,僱主對該僱員說,現在我不需要你留在本公司了,你可以即時離開公司;在這大前題下,其實公司是需要反補償餘下半個月的薪酬給你的。
道理好簡單,這等同僱主沒有足夠的通知期給僱員;另外,該僱員得不到該段通知期的所有薪酬,而這原因是僱主要求僱員的話,僱主是完全有責任向該僱員作出補償的。
但特別留意的是,如果這情況是僱員要求,要提早半個月離職的話,該僱員同樣必需向僱主補償該半個月的薪。
記住,這情況是雙向的。
以上的例子,無論是僱主或僱員提出,如果雙方在有關文件上,特別註明雙方達成共識,而且雙方不會因此而追討有關決定所衍生的補償,只要大家在此等文件上簽署確認及作實,便會成為有效的文件。
看過以上的例子,你明白你的提問嗎?
再者,你可隨時致電24小時政府熱線1823,部門名稱:說明勞工處,便有職員很樂意解答所有的勞工法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