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急問~如被人解僱,僱主可以通知期代替通知金嗎?

2011-03-01 5:23 am
被人解僱,僱主竟然話一係你今日走一係就7日後走,因為已提早通知..其實佢係咪應該比返7日通知金我呢.??

回答 (2)

2011-03-02 6:31 am
✔ 最佳答案
1)如果僱主已根據勞工法例,給予僱員足夠的通知期的話,可以不再需要另外給予僱員任何的代通知金,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2)但有些情況要特別留意如下:

舉例,原先僱主已給予僱主1個月的通知期代替通知金,而僱員也不想再逗留在該公司,只是迫於無奈,唯有硬著頭皮去繼續完成這段通知期,可能僱主已看得出這僱員的工作心態,在過了半個月之後,僱主對該僱員說,現在我不需要你留在本公司了,你可以即時離開公司;在這大前題下,其實公司是需要反補償餘下半個月的薪酬給你的。

道理好簡單,這等同僱主沒有足夠的通知期給僱員;另外,該僱員得不到該段通知期的所有薪酬,而這原因是僱主要求僱員的話,僱主是完全有責任向該僱員作出補償的。

但特別留意的是,如果這情況是僱員要求,要提早半個月離職的話,該僱員同樣必需向僱主補償該半個月的薪。

記住,這情況是雙向的。

以上的例子,無論是僱主或僱員提出,如果雙方在有關文件上,特別註明雙方達成共識,而且雙方不會因此而追討有關決定所衍生的補償,只要大家在此等文件上簽署確認及作實,便會成為有效的文件。

看過以上的例子,你明白你的提問嗎?

再者,你可隨時致電24小時政府熱線1823,部門名稱:說明勞工處,便有職員很樂意解答所有的勞工法例問題。
參考: 本人對勞工法例的認識
2011-03-01 8:33 pm
按照《僱傭條例》,單方面終止僱傭合約,要給予對方足夠通知期就足夠,無須特別補償你所說的"通知金",只有無法給予對方足夠通知期,才須要補償對方"代通知金"。

問:其實佢係咪應該比返7日通知金我呢.??
答:有給予足夠通知期就不用補償對方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沒說明通知期是7天的話,過了試用期後單方面終止合約要給對方的通知期應當是一個月。沒有給對方一個月通知期才須要給對方一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

『僱主竟然話一係你今日走一係就7日後走』咁你有須要問清楚選擇今日走是否有代通知金作補償。因為在雙方同意下,是可以即時終止合約而雙方都不用給予對方代通知金,這是協議解約,不屬於單方面終止合約,所以雙方都可以不用給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如果你不選擇即日走,而僱主要你即走,只要你不是曾上可導致即時被解僱的嚴重過失,你就可以要求僱主補償代通知金。

~~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50: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28000051KK0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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