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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4年末,入選文化遺產需要滿足六個條件,入選世界自然遺產需要滿足四個條件。2005年,這些條件被調整為一組。被提名的遺產必須具有"突出的、普世的價值"並且滿足以下十個條件之一方可被收入。
文化標準:
一、代表了人類創造精神的傑作;
二、通過建築或技術、有紀念意義的藝術品、城市規劃或景觀設計,展現了在一段時期內或在一個文化區域中進行的有重要意義的人文價值的交流;
三、獨一無二或至少是非常特別地代表了一種文化傳統或是一種現存或已經滅絕的文明;
四、突出地代表了某一類建築或技術的,並且展示了人類歷史上的某一段或幾段非常重要的時期;
五、突出地代表了一種或幾種文化中人類傳統的居住方式、利用土地或海洋的方式,或是代表了人類與環境的互動關係,尤其是當這種關係在不可逆的變化下顯得非常脆弱的時候;
六、直接或明確地同某些具有突出的、普世的價值的事件、現實的傳統、思想、信仰、文化作品或文藝作品相聯繫(委員會認為這條標準需要和其它標準和好地結合起來判別);
自然標準:
七、具有特殊的自然美或美學重要性的極致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八、突出地代表了地球歷史上的主要階段,包括生物記錄、導致地形變化的正在進行的地質過程或是重要的地質或地形的特徵;
九、突出地代表了在陸地、淡水、沿海和海洋生態系統和動植物群落的演化和發展中的重要的、正在進行的生態和生物過程;
十、包含對在原址上保護生物多樣性最重要的自然棲息地,包括那些從科學或保護的角度來看具有普世價值的受威脅的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