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反悔 房租契約法律問題

2011-02-26 9:33 pm
我想問個問題,就是我租屋 欠了房東2萬多左右,然後我跟房東說我每個月會案時一萬元一萬元繳(房租7000不含水電),然後 房東讓我寫一張紙上面,那張紙不是租屋契約的那種,跟信封很像,然後他一邊念他說的我寫最後在後面寫名字、身分証字號、蓋手印,然後 兩個月都有按時繳 ,房東就說他要賣房子了要我搬出去,房東說之前欠的錢不用還 只要你搬走就好 然後房東反悔了說 欠的錢還一半就好, 請問 這樣那張有法律效力嗎??還有房東明明說不用還了 那我不還他應該不會怎樣吧??

回答 (2)

2011-02-26 11:27 pm
✔ 最佳答案
您好:租賃關係係存續中,房東要將房屋出售,依照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規定,假如房東於出售前要求提前解除契約,或是已購買房屋的新屋主不願意延續與承租人的租賃關係;而且契約內並沒有約定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那就表示在沒有經過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而且承租人並無違反契約約定或是法律規定,房東是不能單方面要求提前終止租約的。承租人雖然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有積欠房租之情況,但是房東已與承租人協調好以分期的方式清償積欠房租,並且同意繼續租賃關係,因此雙方的租賃契約仍然有法律效力。既使是雙方未訂定分期償還房租之書面約定,並且簽字同意,口頭約定在法律上仍具有效力。所以當房東要將房屋出售時,應與承租人協調適當的賠償方案,應至少提供承租人1個月以上之時間,供尋找合適之租屋;並給付承租人相當於1個月租金、網路移機及搬遷費用之賠償;承租人較容易心平氣和地接受,有助於避免爭議、維持租賃關係終止時之和諧。否則房東在承租人積欠房租,未經民法第440條規定進行催告房租與終止契約時,房東強勢趕人之姿態,在法理情上都理虧。況且如果承租人並無其他違約而房東得據以終止租約之行為者,縱使房東在租約期限內,欲以「房屋要出售」之理由,或是以「承租人積欠房租」之理由來訴諸法律,應不會為法院所接受,房東敗訴之機會是很高的。依照契約約定與民法相關規定,房東是不可以臨時要求提前終止租約的,假如房東在租賃關係存續中,依然強勢要求承租人搬離房屋,承租人可以向當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租賃相關的法律資料查詢,可以到以下網站↓崔媽媽基金會 http://www.tmm.org.tw/tindex.html參考法規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民法第153條 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第425條 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效力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第440條 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期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參考: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青玉
2011-02-26 9:35 pm
房東就說他要賣房子了要我搬出去,房東說之前欠的錢不用還 只要你搬走就好 然後房東反悔了說 欠的錢還一半就好, 請問 這樣那張有法律效力嗎??還有房東明明說不用還了 那我不還他應該不會怎樣吧??
他說不用還有簽合約嗎?
還一半也要簽合約
因為法律是白紙黑字的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53: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26000010KK0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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