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告訴權問題

2011-02-25 8:01 pm
第一題 甲 乙某日侵入a的住宅行竊 並打傷a 若a向警察稱"只告甲侵入住宅"
擇警察調查範圍應 不包擴(D)
a乙之侵入住宅行為 b甲之竊盜行為
c乙之竊盜行為 d甲之傷害行為

第二題 呈上題 a自行蒐證上法院稱"只告甲侵入行為" 則法院審判範圍包括
a乙之侵入行為 b甲之竊盜行為(B)
c乙之竊盜行為 d甲之傷害行為

我自己的想法是因為竊盜行為是公訴罪所以職權調查
那第二題我不懂的就是如果是選b那位何c不能選呢

另一個是 我不懂的是 警察調查跟法院審判有何不同呢 為何答案會不同呢

拜託大家幫幫我啦
更新1:

再補問一題 下列案例事實哪些可以"該當中止未遂" 1.甲意圖下毒殺人 因懷疑形跡敗露而將毒丟棄 2.甲意圖強制性交 卻見被害人月事來 因免觸梅而罷手 3.甲意圖斷人腳筋而砍人 隨即叫救護車 然被海人已由旁人送醫及時救回 4.甲與某人相約共同行竊 惟行前通知被害人注意防竊.至功敗垂成 5.甲教唆以暴力討債 乙建被害人可憐而放棄 答案 c d 為何呢

更新2:

挖 各位前輩 我補充題跟我想的一樣我是卡在第5項(為著手於犯罪行為) 但是前面的我還是有點不懂 我有跟大大講的266條 但是我又看了一下 319條自訴不可分(對犯罪事實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提起自訴的部份亦已得提起自訴論) 所以第二題a自訴甲的侵入住宅對甲的竊盜罪亦以自訴論我可以接受 但是賈的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 她不能包含在對甲的侵入自訴中嗎?? 另外個人的想法 就是自訴的感覺應該有包含告訴的的意思 所以對甲自訴不能用告訴不可分也起訴乙的侵入住宅嗎??再用刑訴319起訴乙的竊盜嗎???(我卡卡的 完全的外行) 拜託大家摟 另外感謝您的回答

更新3:

祐在問一下刑訴319 對犯罪事實一部提起自訴者 她不雖不可得提起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題二意 竊盜行為不屬於自訴範圍嗎?? 大大說的266公訴不可分我可以來區分對甲自訴不及於乙但我要區分傷害跟竊盜我是不是要用319來區分呢?? 拜託

更新4:

就救我阿\

回答 (3)

2011-02-26 1:42 am
✔ 最佳答案
自訴之效力,不及於自訴人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所以不包括乙),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66條有明文規定。

2011-02-25 17:42:42 補充:
◎第2題: 自訴之效力,不及於自訴人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所以不包括乙),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66條有明文規定。


◎中止未遂: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下列案例事實哪些可以"該當中止未遂"

1.甲意圖下毒殺人 因懷疑形跡敗露而將毒丟棄
★障礙未遂 (因形跡敗露,而非因己意中止)
2.甲意圖強制性交 卻見被害人月事來 因免觸梅而罷手
★障礙未遂(因被告人因素,非因己意中止)
3.甲意圖斷人腳筋而砍人 隨即叫救護車 然被害人已由旁人送醫及時救回
★防止其結果之發生(隨即叫救護車)(必須結果是被害人及時救回!)
4.甲與某人相約共同行竊 惟行前通知被害人注意防竊.至功敗垂成
★偷竊前先通知,最後沒偷成(防止結果發生)。(必須結果是沒偷成喔!)
5.甲教唆以暴力討債 乙建被害人可憐而放棄
★未著手於犯罪行為



2011-02-25 17:44:11 補充:
修正2:因"被害人"因素,非因已意中止
參考: 若有錯誤,歡迎糾正!
2011-03-01 5:59 pm
第二題拙見供參: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看甲乙的行為?

兩個工具:
1不告不理(刑訴268):a提起自訴,但未訴及乙的行為+甲的傷害,所以甲的傷害行為與乙的竊盜與侵入住宅行為就不可以審理。

2.案件單一性,這個就複雜了。

從實體法上來看,甲侵入住宅+竊盜,在刑法55還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時,還可以用想像競合來解決,雖然現行法也是想像競合,只是立論方式不同。既然是想像競合案件,那麼對法官而言,就是把這兩個案件綁成一稛一起處理,因為甲是為了行竊才摸進A宅,所以要看成是一個「刑法意義底下的行為」,這就是單一案件,既然是單一案件,那就得要一起處理了。

請其他大大戳戳+補充,也讓小的學習。

2011-02-25 16:49:47 補充:
中止未遂的要件,小的認為有三:1.未遂(廢話...這可不是廢話,這個要件的重點在於要著手ㄚ阿阿阿阿)、2.出自己意而非障礙(障礙係指客觀上有其他變化致使行為達成目的有困難,這是被逼的、非出自己意的)、積極防果型為(防止結果發生)。

所以:
1疑似行跡敗露:障礙未遂。
2.看見MC:客體不能,障礙未遂。
3.準中止犯:出自己意+有盡力防果行為;刑法27第一項後段。
4.共犯+積極防果行為+未遂(防果行為有讓犯罪行為不發生),中止未遂。
5.施以暴力脅迫討債,從題意來看,乙根本尚未著手,所以無中止未遂的問題。

2011-02-25 17:51:37 補充:
哎呀,還是忘記自訴準用266這招。

2011-03-01 09:59:47 補充:
小的之前也卡在刑訴關於「案件」的這個部份很久,所以把自己的想法丟出來公板主參考,但是小的不是法科學生,所以比較不精細的地方,請1F小布小姐代為修補一下 = w =

刑訴的一個案件,就是一個行為人的一個犯罪行為;簡單來說,就是一人一行為,構成一案件。例如,庚在路上揮拳打辛,「庚的傷害行為」=一個案件。

而266的公訴不可分或是319的自訴不可分,均是源自前述的「案件」這個基礎。所以說,甲的偷竊行為跟乙的偷竊行為,本屬不同「案件」,因此,不會有因為一起去偷東西就會變成同一個案件(題外話,雖然這個案子可以一起偵辦然後一起移送,檢察官一起提起公訴一起開庭,但是這是因為為了訴訟經濟所致,你想,不管要起訴甲或是乙,至少都有一個告訴人A,那既然大家都認識,不是一起來比較省時間嗎[誤])

那如果A只是對警察說,甲闖入我家,那麼條子根據A的說詞當然只有對甲的闖入行為進行調查了,因為條子「應該不知道」乙也有共同進入行竊(報案系統上面也沒有阿,科科)。所以,有可能既使後來檢察官或是條子從甲的說詞而知悉乙的犯罪行為,那才又另外提起公訴,那也是後話,跟甲的案件其實是可以分割開來看的。

好。回到第二題選項來看,A提出針對甲闖入行為的自訴,由於甲的闖入與行竊係屬於單一案件(就是要綁在一起看的案件),所以由於自訴不可分,所以A所提的自訴,應該要包含甲的竊盜行為;但是乙這方面呢,由於尚未對於另外的這個案件的任一部份有任何告訴或是自訴行為,所以(請注意以下這段話),在法院審理A對甲的自訴時自然不得針對乙的行為加以審理,因為尚未起訴咩,倘若法院雞婆予以審理,那就變成「未受請求而予以判決」是為判決違背法令(刑訴379第12款)。

這樣講好像很模糊,不過樓主從實體法的分析方式來想,就很清楚了,你分析甲的行為要用一套(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分析乙的行為要用另外一套手法,這是兩個不一樣的「刑法意義底下的行為」,兩個不同的東西,才可以分割開來討論、分析,不是嗎?

另外,以樓主疑惑的甲乙共同竊盜行為後傷害而言,小的剛剛雜想了以下的狀況:如果甲乙是為了脫免逮捕或是護贓,那就有可能要論及329的準強盜罪。不過通常這個狀況,稱為結合犯,題目都會特別明講,是為了脫免逮捕還是怎樣的。

所以,倘若甲是為了脫免逮捕等出現的傷害行為,這時就會因為結合犯的緣故,而與前述的「甲的竊盜行為」(但不是乙的竊盜行為[炸])綁在一起成為一個刑法意義底下的行為而共同論之,法院方得一併審理甲的傷害行為。但是,如果只是跑進去偷完很不爽,又跑去逞凶一下,那就是另起傷害行為之故意,這又是另外一個刑法意義底下的行為,故而分論之。本題因為未有提到護臧行為的論述,故解讀為另行起意。

那甲的傷害行為,法院不能予以判決,乃是因為法院未受請求,故不得判決。如果檢察官後來雞婆起訴甲的傷害行為,由於告訴乃論,法院得依303條第三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以上拙見供參。
2011-02-25 10:03 pm
第二題因為是a自己蒐證,看起來像是自訴,所以法院的審判範圍就會限制在a對甲的自訴。所以不能審判乙...

第一題是因為傷害是告論罪,所以a提對甲告訴,乙的竊盜是非告論罪,所以警察也可以調查,甲的所有犯罪當然也都可以調查。

警察調查的範圍,非告論罪有主動發覺犯罪跟告發的權力,告論罪則要受害人提出才可以。法院審判的範圍,則是要看自訴人或是檢察官提出的範圍而定,這牽涉到很深的理論,簡單來說是這樣,深入的講可能要寫好幾頁哩。

1.己意中止(當然深入討論還是有爭議)
2.己意中止(當然深入討論還是有爭議)
3.傷害既遂,既遂不可論中止。
4.障礙未遂
5.己意中止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4: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25000010KK0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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