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主任委員被住戶告妨害名譽

2011-02-25 1:02 am
社區為三棟楼開放社區,前方平面為社区土地上之即有道路,區公所於99年在一棟楼出入口處畫上紅線禁止停車,有一戶住戶車子(起先不知何人所有),經常停放該處,等於他家私人停車位,其他住戶反應極大.經管委會議決通過將該車拍照存檔並公告,並派發一楼住戶(社区歷來均用派發公告给一楼住戶)問題是社区內有一全家超商(屬社區內並有繳交管理費的)拿了派發公告,張貼在窒內的公告欄,該住戶至全家買東西,看到隔日即提出告訴、告主委妨害名譽.他能告的通吗?二‧往後碰到這種惡住戶、不理會,規約和管委會議決,該如何處理?請告訴我!萬安

回答 (5)

2011-02-25 3:28 am
✔ 最佳答案
你好~依你的情況提供一點建議讓你參考惡鄰條款,指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四、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之強制給付、強制遷離、強制出讓及拍賣違反規約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所有房屋之手段。在早期,對屢勸不聽、一再積欠管理費之惡鄰,僅能用民法上之區分所有權約定提出告訴,一來因無代表住戶之訴訟主體能力,一來民法規定有所不足,往往無法勝訴,如今條例已有法律上強制驅離惡鄰之能力法定停車管理問題內政部在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發布之台內營字第八○七一三三七號函規定:法定停車位,依法應屬共用部分,僅得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而不得登記為專用。故往往住戶買到的車位僅為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其所有權亦只是共同持分公共設施而已。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雖然買的是使用權,但其他住戶在契約上即明知未購車位,則自然不能主張其使用法定停車位之權利。 所謂的妨礙名譽即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如果是公寓一致的決議,該案並無法提訟妨礙名譽的官司也不會成立,所以如果可以今後就經住戶一致議決以惡鄰條款處置。
參考: 敏峰知識網
2011-02-25 3:42 am
妨礙名譽只是刑法中的一個章節
由於有實證
故不可能以公然侮辱罪提告
那要提告八成是毀謗罪

毀謗罪第三項
對於毀謗之事,對於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看情形是能提出實證
且又是為了住戶利益
沒理由會輸





題外話
要是毀謗罪名不成立
那位主任委員甚至可以回告那名住戶
參考: 自己所學
2011-02-25 2:12 am
==" 所說的屬實不罰,去告只是丟自己的臉耶!
2011-02-25 1:39 am
1. 對方告不贏 . 不論是擋住出入口或紅線停車 . 管委會公告違規事實都屬合法的言論自由 .

刑法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2. 叫警察來拖吊 .
2011-02-25 1:36 am
到在地區公所負責管公寓大樓的部門,問他們有這種情形可否幫你們調解,或屈公所和縣政府現在很多都有提供免費法律服務,你先打電話問一下,最後我覺得如果社區可以聘請律師這樣也可以用律師專業給委員會們做事參考,因為委員大家都是為民服務,但如果遇到很難搞的住戶真得很頭痛
我覺得大家都是為社區公平而發聲,我相信主委不會怎樣,但遇到如果要出庭就很麻煩,整個氣氛也不好,所以提供你參考看看~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4: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24000016KK0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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