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變電室內要有那些標示(跪謝20點)

2011-02-25 7:49 am
我們有一間高壓變電室長10公尺,寬5公尺,內有電變電箱長6公尺,寛2公尺
是將13000V變成220/110V的

請問在以下的地方有要做那些標示或警語嗎???或是那些工安的措施

1.在室內.外
2.在箱體上
3.在室內的地板
更新1:

請問您說的~等標語及圖片~這些可以去那找或買得到 還有地上是否不用劃紅或黃線

回答 (2)

2011-02-25 8:21 am
✔ 最佳答案
在室內=滅火器, 記錄簿, 筆, 急救圖, 附近有救護人員的醫院或診療所或醫務所的電話, 救火局和消防局的電話號碼。

在室外和門=挂上“危險, 高壓電”“閒人免進”等標語及圖片。

在箱體上=貼上“危險, 高壓電”“未經許可不可操作”等標語及圖片。

在室內的地板=舖上絕緣橡膠片或塑膠地毯。
2011-02-25 10:59 pm
第398條 本章名詞定義如下: 一、高壓受電設備:係指高壓配電盤、變壓器、開關設備、保護設備及計器儀表等高壓受電裝置。 二、變電室:在室內設施高壓受電裝置之處所,如設施高低壓配電設備之處所,緊臨高壓受電裝置,且未以建築物或其他方法隔離,則變電室應包括施設該受配電設備之全部處所。 第399條 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壓電機器具之支持金屬架非帶電部分之金屬外箱等應按本規則第一章第八節之規定接地。 二、高壓電路所裝設之避雷器應按本規則第七章第七節之規定接地。 三、高壓變比器(PT及CT)之二次側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接地。 第400條 變電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變電室以選用獨立建築而與廠房或其他建築物隔離為原則。但利用廠房之一隅為變電室者,其天花板、地板及隔離用牆壁等應具有防火保護設備。 二、如油斷路器及變壓器中之絕緣油係屬燃燒性者,在廠房內或其他建築物內設變電室時,電業得建議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牆壁、屋頂及地板宜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防火材料所造成。 (2)通至廠內或建築物內之門路(Doorways)宜備有能防火之封閉門。 (3)門檻之高度足以限制室內最大一台變壓器之絕緣油(假定自該變壓器油流於地上)向門外溢出,其高度以不低於100公厘為原則。 (4)通路門僅限電氣工作人員之進出。 三、變電室應有防止水侵入或滲透之適當設施。 四、變電室應有防止鳥獸等異物侵入之措施。 五、變電室內機器之配置應考慮平時運轉維護及設備不良時替換之適當空間等條件。 六、第二款之規定建議設置變電室時應依照下列規定設置通風口: (1)通風口之位置應儘可能遠離門窗及可燃物。 (2)為達到自然通風所設通風口之排列,其一半(指所需開口之面積)應設於近地板之處,另一半則設於屋頂上或近於屋頂上之壁上;或所有之通風口(指全部開口之面積)均設在近屋頂之處。 (3)變壓器之容量在50千伏安以下者,通風口之總面積(應扣除窗口上網蓋等所佔之面積後)應不低於929平方公分(或1平方呎);變壓器之容量超過50千伏安者每超過1千伏安應按20平方公分(或3平方吋)計算為原則。 (4)通風口應有耐用窗格(Grating)或網罩(Screens)保護。 (5)變電室如不能直接向屋外設置通風口時,應設能耐火之通風道通至屋外。 (6)凡與電氣或防火無關之管道不得經過或進入變電室。 七、變電室應設有明顯之危險標識。 第401條 下列各款主要設備應經本條所指定之單位,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者始得裝用。 一、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家試驗。但高壓配電盤如係由甲級電器承裝業於用電現場承裝者,得由原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試驗。 二、氣體絕緣開關設備試驗有困難者,得以整套及單體型式試驗報告送經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審查合格取得證明後使用。該設備中之比壓器、比流器及避雷器規格有變動時,得以該單體之型式試驗報告送審查合格取得證明後組合使用。 三、高壓用電設備在送電前,應由下列單位之一作竣工試驗。
(1)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2)登記合格之電氣技術顧問團體、原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或原施工電器承裝業。 第402條 二裸導體間及裸導體與鄰近大地間之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屋內外裸帶電導體間及該裸帶電導體與鄰近大地間之間隔應不得小於
表402所列數值。 二、前項數值僅適用於屋內外線路之設計及裝置,電氣設備內部配置或設備之外部端子間隔,可酌量縮小。 第403條 變電室工作空間及掩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氣設備如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面應保持之最小工作空間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小於表403-1之數值。如設備為露出者,工作空間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如屬封閉型設備,則應自封閉體前端或箱門算起。 二、變電室或內裝有超過600伏帶電部分之封閉體其進出口應予上鎖,但經常有電氣工作人員值班者,得不上鎖。 三、在電氣設備周圍之工作空間應有適當之照明裝置。電燈出線口,手捺開關等位置之安排,應使更換燈泡,修理照明設備或控制電燈時,不致觸及活電部分。 四、在工作空間上方未加掩護之帶電部份應保持之距地面高度不得低於表403-2規定之數值。 第404條


收錄日期: 2021-04-26 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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