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該交給台灣的法院處理
還是大陸的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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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 倘若大陸人在台槍殺了某個嫖客議員 淺逃大陸 台灣警察藉由監視器得知人犯 通報大陸公安抓人 那案件應該是在大陸審理 還是在台灣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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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菲律賓這件事 我覺得馬英九應該爭取的是 人犯應該經由台灣移往大陸送審 而不是交給台灣受審 被害人都不在台灣 到時候法院來一個罪證不足 無罪釋放 這可能會遺笑國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