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現有何第二種方法取回我媽箱內物件,破產人和我媽都宣誓有無幫助?
答:令尊申請破產時碰到的這個問題,在下當年破產時亦同樣遇過!
在下當年跟家母聯名持有保管箱,保管箱亦是由家母名義開設,加上在下的名字祇為多一個人能開啟!當中存放的屋契金器亦全是家母個人擁有之物,在下無半點物件存放其中!
到在下申請破產時,同樣忘記了這件事亦無預先處理好!(其實應該通知家母預先將貴重物品取出)結果當時被破產管理署發覺要求開箱,在銀行、破產管理署的共同監視下,當中屋契那類文件可以即時發還家母,但如令尊的個案一樣,其他金器首飾便因難以界定物主而全數被署方撿走!
在下當然據理力爭,說明原委表示這保管箱非我所用,箱中之物亦非我所有!而且這些金飾年代久遠亦是家母的妝嫁之物,實在非常有紀念價值,希望可以向署方索回!
說來好運氣!或許那些金飾數量不算認真多,結果署方同意在下宣誓和書面證明這些物品非我所有,而全屬家母之物後,便全數發還讓在下交回家母!幸好如此,否則不知有何顏面向她交待!
故建議你們現在祇能盡量向破產管理主任陳述,希望對方能體諒你們的苦處!當然要視乎對方的態度,如果對方願意,令尊(破產者)宣誓是必需的,你們其他家人則要視乎對方有否要求!
又或者你向對方提出,可否以某一代價取回這些物件!你必要重申這是令慈之物,而且價值或許不太高卻非常有紀念性!而且這做法也可省卻對方交付拍賣,因拍賣亦要程序、時間、成本,故對方為早日解決這個問題,可能都會接受!當然價錢要合理!
但如對方堅拒,那亦祇好如他所言,真要取回有紀念價值之物,或許真要在拍賣時出資買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