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的問題...請大家給個解答嚕..謝謝

2011-02-24 4:13 am
假如我在國外犯ㄌ罪....回來之後..我國能判我ㄉ罪ㄇ...還是只有在我犯罪ㄉ國家才能抓我ㄋ..另外..例如我跟朋友一起出國...因為某些事情..我把他打成重傷.
他回國之後能告我ㄇ..還是只能再發生時ㄉ國家告我ㄋ?....請知道ㄉ人幫我解答一下囉...!!!!!謝謝!!!!!

回答 (2)

2011-02-24 7:10 am
✔ 最佳答案
◎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以及概括方式〈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並列之規定,由此可知刑法對於重傷害之認定標準可分為二,即身體外形之完整性與身體部位機能之正常性,兩者皆為刑法重傷害罪保護之對象。依實務上之見解,所謂毀敗機能及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乃指傷害之結果確係機能毀敗或身體健康確有終身不治之傷害者而言,若僅一時不能動作,不過屬受傷害之狀態。(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五四七號判例參照〉 ★所以若是對方只是一時不能動作,不會造成終身不治的傷害,不能算是重傷害罪,只能算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及其加重結果犯》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7條(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刑法第5、6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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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若你犯的是【重傷害罪】還是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因為刑法第278條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的是普通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但不管怎樣對方若是民事求償,你還是要賠償給人家的。
2011-02-24 6:06 am
基本上~~~
得看你犯的法是什麼法?而且你的身份又是什麼(如公務員)
把刑法3~7條讀一遍就會明白了。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4: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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