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台灣也設立的在台辦事處,因為是外國人身份,所以只能設立非營業的辦事處。
跟台灣的一些翻譯工作的交易費用上也都沒有問題。
目前碰到的狀況是,有一家台灣公司,去年跟男友有一些翻譯工作的往來,
男友一樣開了澳洲公司的invoice給對方,錢也都收到無誤。
結果上禮拜收到該公司寄來的公司所得扣繳憑單,
我打電話去國稅局詢問過,國稅局說如果是境外公司與台灣公司的交易,通常台灣公司會把稅額的部分先扣除,所以就不會寄給男友公司扣繳憑單這種東西。
但這家公司的會計很堅持的說,他也打去國稅局問,國稅局說一定要申報這條所得.....
我們被搞的好糊塗
因為根據當初幫男友設立辦事處的會計師,因為是非營業的在台辦事處,所以不會有任何的營業收入,自然不會有任何的報稅問題。
因此我不斷的欲對方公司會計詢問,對方會計只願意將稅的類別由9A改成92,改成另外收入。
第一個想請問的是:請問外國人在台設立的境外公司住台非營業辦事處,是否需要申報台灣的所得稅?
第二個問題是:對方將類別改成92另外收入,這樣到底男友的公司要不要報稅?
拜託請各位大德協助
更新1:
男友的辦事處是有統編的 不過所有invoice都是由澳洲開過來
更新2:
該公司支付男友公司是在台灣支付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