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3個月內 被資遣的薪水

2011-02-22 9:53 am
我1月3號進入公司後
因為某些緣故
2月17號
被老闆要求走路(當天)

給了我一張離職證明書(資遣)
這樣我3月份能拿的到2月份的薪水嗎?
更新1:

我拿的是月薪

更新2:

公司每月7號發薪 我3月7號拿的到半個月個薪水嗎?

回答 (2)

2011-03-03 12:59 am
✔ 最佳答案
誠懇回答你...

一.公司當然須發薪資給你,公司若不發放你應得全額工資,請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 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同法第26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給了我一張離職證明書(資遣)~~~請注意此"離職證明書"需屬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你才能去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
1.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2.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3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公司如訂有試用期,是否就可以在試用期屆滿前任意解僱勞工]
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
,是時,對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 ,有關勞資雙方自訂有關試用期之規定,並無不可;但勞方之勞動條件(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仍需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祝順心
2011-02-23 4:17 am
你是非自願離職

不是拿自動離職

你要公司老闆開非自願離職不是離職或解雇書文件.

他不開你就一直繼續去公司

一邊去勞工局申訴.一邊繼續工作

從1月到2月中你還是有工作阿!只要工作一天就還是有薪水

你是月薪還是時薪

兩者計算差很多!

拿資遣書並不代表你同意離職

資遣也要有預告和讓你找工作的時間阿!

而且要公司有問題或困難雙方共識你才可以簽名.

但是是簽在非自願離職上不是離職書上.


收錄日期: 2021-05-01 19:14:3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22000015KK0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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