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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17 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24 條
(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無論車子是誰在使用,只要車子登記為誰的名子,只要使用者無法證明是借名登記,基本上就屬於誰的。妳大嫂用了謊話欺騙妳媽,從妳媽媽那裡拿到了證件,私章。把車給賣掉,但這些我媽媽都完全不知情。
1.妳大嫂未經車主之同意偷偷把車子轉賣,並將車款私占,這已涉嫌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依刑法第324條之規定此罪必須妳媽提出告訴才會論處,且法官是可以免除其刑的。
2.妳大嫂未經車主之同意,擅自使用車主之證件與印章將車賣掉,這已觸犯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且讓監理站人員作不實之買賣移轉登記,這也涉嫌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妳大嫂用不實之謊話,拐騙妳媽將相關之證件與印章交付後,偷偷將車子賣掉。這已涉嫌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妳媽依法都可以控告妳大嫂上述之罪行
妳們想以妳大嫂之罪行來爭取小孩之監護權。基本上夫妻離婚依民法1055條之規定,小孩之監護權應由夫妻雙方協議定之,若無法達成協議,則可訴請法院裁決,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1條之規定,以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後作出公平之判決。我只能說妳大嫂之犯行,對妳們爭取監護權會有幫助。至於是否能順利如願爭取到監護權,這還要看法官自由心證之認定了?
不過妳大嫂若罪行成立,被處以刑罰。妳們要爭取到監護權勝訴之機率是很大的。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