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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
1.普遍的(適用於所有人)
2.公開的(向人民公布的)
3.穩定的(修改不會太頻密)
4. 確定的(不應含糊不清)
5. 非追溯性的(規管在立法後所作的行為)
6. 可行的(不會要求人們作出不可能的作為)
7. 非任意的(不會賦與政府任意的權力)
8. 平等的(所有人都受法律規管沒有特權)
9. 符合社會價值的(與公眾的意願大體相符)
有法必依
1. 管治者內部的限權機制
2. 官員的德行操守
以法限權
外在的限權機制:
1. 憲法
2. 行政
3. 司法
4. 政治
5. 社會
以法達義
1. 程序公義 (procedural justice)
2. 公民權公義 (civil rights justice):人權法及民主選舉
3. 社會公義 (social justice):經濟資源分配及再分配的制度以使能滿足公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4. 商議性公義 (deliberative justice)
例子
法治第一個層次是「有法可依」。要有法治就必須先有法律。香港法律源自英國普通法,所以大體法律是完備的。中國經過文革時期的無法無天,在1979年開始法制現代化建設。經過20多年努力,大致上也達到「有法可依」的階段。
高一個層次的法治是「有法必依」。不單要有法律,而且法律是執政者的主要管治工具,以法律來達到管治的目標。香港自70年代設立廉政公署,清除了政府的腐敗貪污,政府官員「有法必依」的法治傳統得以逐步建立。中國在79年後已在這方面開展大量工作,但離完全消除政府官員腐敗貪污仍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更高的第三個層次,是「以法限權」。法律已不單是執政者的管治工具,它反過來要規限執政者的權力。基於權力會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所以要以法律來限制掌權者,避免出現濫用權力的情。公眾亦可根據法律的條文清楚知道政府權力的界線和自己的法律權利;並可依據法律計劃自己的行為以避免觸犯法律。
但要達到「以法限權」,法律條文的意思必須是相對上清晰的,亦不可把任意的權力賦與政府官員。若條文的文字意思是清楚的,那就當依據條文的文字意思來理解,不然無論是政府官員或公眾都無所適從,也會製造機會讓官員以各種藉口濫權或基於政治考慮超越法律定下的界線。此外,若公眾認為政府違法,可以向獨立的司法機構提出申訴,由法院經過公開的聆訊及訴訟雙方陳述論據後,作出公正和不涉及政治利益的裁決。
以法達義 最高層次
現在我們爭議香港法治問題,其實是大家在說不同層次的法治。特區政府說的只是「有法必依」。明確的條文意思可以被一些從天而降的立法原意推翻,公眾再不能相信自己理解法律條文的一般常識。人大常委是一個非司法性的政治組織,但卻有權對法律條文作出最權威和最終的解釋,且是不經公開的聆訊及爭議雙方陳述論據就作出的。它更很容易會以現實的政治需要來解釋法律,把法律條文的意思隨意扭曲。
這與「以法限權」的要求相差甚遠。這也是為什麼香港有些人認為香港法治正受到嚴重威脅的原因,因他們是以「以法限權」這層次的法治來為香港的法治定標準。
平心而論,在不涉及中央政府政治考慮的問題上,特區政府在「以法限權」這層次上還是可以的。問題只是一旦觸及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就降低了對法治的要求。至於中國憲法所說的「以法治國」,其實只能達到「有法必依」的層次,遠還未達「以法限權」的要求。
法治最高的層次是「以法達義」。「義」是指社會公義。這包括三方面。一,人們的基本人權如言論、結社、集會等自由得到保障;二,市民享有選舉代表他們管治社會的政府官員的政治權利;三,社會弱勢社群能享有最起碼的社會資源。在這「以法達義」的層次,即使香港也只是在第一方面做得較為理想。在第二及第三方面,香港離理想還遠。若中國連「以法限權」還未達到,我想我們也不用說中國在這層次能達到多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