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教10戒話不可殺人

2011-02-20 4:57 am
耶教10戒話不可殺人, 但係耶神就可以殺人, 佢係咪有特權, 佢係咪大撚晒?
更新1:

只有耶徒相信有而已

更新2:

耶徒果然滿口似是而非GE 道理. 唔好話人唔可以恃住「替天行道」之名殺人, 耶神又有咩資格奪去一個人GE 生命. 耶徒你老豆老母生你出黎係咪就可以殺左你? 耶神犯罪仲可以講到咁大義凜然, 相信只有耶教基教如此. 「就憑我們每一口呼吸,就已足證明上帝的存在」...邏輯何在? 笑左

回答 (3)

2011-02-20 6:44 pm
犯姦淫沒有事? 在十誡中說會比雷激殺~但看看以下的真實例子就知......
十誡原來是人作出來~

牧師涉港鐵下體擦少女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mq/i/nws/partner/mp.gif
(明報)2011年1月15日 星期六 05:05 【明報專訊】47歲牧師涉嫌在港鐵車廂非禮年輕女子,昨在東區法院受審。女事主供稱牧師候車時已無故靠近,其後感覺到「有口野撩大髀」,目睹身旁牧師用「凸起的下身」在她大腿摩擦。年約廿多歲的女事主樣子清秀,束長馬尾,她供稱去年9月13日早上約8時半,身穿T裇牛仔褲的她在北角站月台候車時,被告吳漢超(47歲)無故站近,用肚腩貼住她的左手肘。上車後二人抓住同一條扶手,被告再次緊貼站在她左邊,女事主形容當時雖不算擠擁但人多,只好微微欠身避開。其後事主突然感到「有口野撩大髀」,低頭一看竟見被告凸起的下身在她左大腿摩擦二至三下,她大驚下轉身向男乘客投訴,男乘客即問被告「你做咩非禮佢」,但他後來因趕上班未有與女事主一同報警。辯稱凸起下身為手機女事主指當時感到非常驚慌,不停在哭。另一名女乘客見狀即問︰「有無誤會、有無感覺錯?」事主堅稱不是誤會後,被告這才開口表示「我無非禮佢」。3人在銅鑼灣 站下車驚動港鐵職員報警。辯方反指事主所指的摩擦,只是列車行使時搖晃所造成的無意觸碰,而被告「下身凸起」其實是他放在褲袋內的手機及鎖匙,但遭女事主駁斥「你會唔會放嗰口的口野喺中間呀?」審訊下月24日再續。【案件編號︰ESCC4430/10】

2011-02-20 10:47:37 補充:
就憑我們看見基督徒, 就已足證明上帝是作出來的。
2011-02-20 4:05 pm
“不可殺人。”〖26〗
  凡足以減短人壽命的不正當行為;怨恨復仇的精神,或損害他人的企圖,或幸災樂禍的意念,(因為“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以及不肯照顧貧乏和受苦之人的私心,甚至一切自我放任的行為,不必要的克苦,與有礙健康的過分勞動,──這一切,在不同的程度上,都是違犯第六條誡命的。〖27〗

人殺害人總是懷有不正當的動機,這是上帝要禁止的。上帝殺人就好像一個有死刑的國家在執行法律的刑罰,一個窮凶極惡的殺人犯,沒有人會同意把他留在世上而不處以極刑的,因為他和他的罪行會破壞社會的安寧和秩序。
制止罪惡的最佳方法就是毀滅犯罪的人,就如我們為要制止流感漫延而要屠殺禽畜一樣。地上的掌權人尚且有賞善罰惡的權柄,更何況是賜人權柄的上帝哩!人的賞罰當然常有不公,無論有多少證據,都難以看透犯罪的動機,但上帝卻是看透人心的,地上的一個罪魁被除滅,我們可以認為是公道的話,為什麼要質疑上帝殺人的權柄和公義?上帝要殺的人,難道我們比祂更認識他們嗎?
結18:23 主耶和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嗎?
結18:32 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
當惡人不願意離開罪惡,就只有與罪惡同歸於盡,有更好的辦法嗎!

2011-02-20 08:11:08 補充:
就憑我們每一口呼吸,就已足證明上帝的存在。
7 耶和華上帝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裏,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名叫亞當。<創2>

我們都是用鼻孔呼吸的,沒錯吧!
參考: http://egw.sdacn.org and Bible, Bible
2011-02-20 5:03 am
咪就係,況且呢個世界都冇神嘅


收錄日期: 2021-04-29 22:33:2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19000051KK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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