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離職 做滿一個月 卻被公司遲遲壓住薪水!

2011-02-19 9:52 am
我在那間工廠上班已經4年
99年11月份提出離職單 表示要離職
但是礙於工廠老闆的兒子與我相識
所以老闆不簽離職單 讓我走人~
於是我又把離職單拿回

100年2月1日我有上班 那天公司發放年終 我領了3萬
隔天2日是除夕 所以開始放年假

2月8號公司開工 我也有去 公司也有發放開工紅包600元
我也領了 但是領完 公司那天就有運作上班
那我提出請假理由 走人
但是在同天 我也去別家公司領了開工紅包
因為早在去年 我就有要換公司的打算
只是老闆遲遲不放人

就在2月9號 我沒有去舊工廠上班
(我跑去新的公司上班了) 
那天公司有打電話來我藉故生病請假
((因為是熟識 真的很不好意思說換跑道了)

2月10號我也沒去(公司沒打電話了!) 
就這樣到10號 發現公司並沒有發放1月份薪水
於是12號我叫我爸親自去公司要領回薪水
但是老闆要我爸跟我說要本人去公司一趟(也沒說會發薪水) 
老闆說下禮拜一叫我本人去公司 也就是2月14日
((我心想 公司是察覺到我已經不去上班 換跑道 才故意壓我薪水))

就這樣拖到現在~原本預定19號要親自去公司領薪水
但是老闆的兒子 也就是我朋友在即時通告知
我19號去也沒用 因為老闆不在!
但是公司還是有在上班 我覺得如果要領薪水
為何就要老闆在呢? 不是交代一聲就好嗎?
讓我感覺 老闆ㄊ們是刻意在壓我的薪水

我聽老闆的兒子講 因為我一聲不響的離職
讓公司的訂單出貨不及(實際有沒有賠錢,我不知道!)

我上知識小查了一下,關於勞基法。
公司是不能壓住我的薪水!
1.那如果有簽員工守則呢?公司能照員工守則上面的條例扣錢嗎?
2.那如果公司提出確實訂單有損失,我也需要負責嗎?
3.公司投勞、健保,那可以證明我的確有在那上班的天數嗎?
(因為我是無故離職!身上也沒能證明有上班天數..等等。)
(我怕公司耍賤招!說我1月份沒上班!)
4.請問這樣去勞工申訴,是公司比較理虧?
5.如何跟公司列出我的優勢?
6.我1月25號有借資1萬5,我一個月薪水3萬,那麼我去要求薪水時
 是不是就是可以領1萬5回來+上2月1日的一天薪水?

PS.公司有說 我是故意等領年終完 才無故離職ㄉ
   (所以公司不甘 才會壓我薪水)
試問現在社會人不是大部分都等領完年終 才換跑道嗎?
 好歹我1月份也是有做完整個月呀!

《請各位幫幫我!畢竟是一個月的薪水!雖然我曾有想過是我不對在先
 無故離職又加上是熟識,想放棄一個月的薪水。
 但.....朋友一直告知那都是我的權益! 請各位幫幫我! 謝謝!》
 

回答 (5)

2011-02-19 10:35 am
✔ 最佳答案
你低問題非常簡單.可雙管齊下.也可單一進行
由於只是單存積欠薪資而已
1.去勞工局申訴..她們會勒令給付.雇主不給會開罰.可連續罰
或是去勞工局申請調解..不是協調唷
2.祭出存證信函.雇主收到後7-10日沒反應.直接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館於你說雇主損失訂單.據我看來應該是藉口.想以此為理由來扣你薪資之說法
反正就是不能扣你薪資就對ㄌ.勞基法規定低
雇主如有損失.請他明確舉証.因你之過失或疏失緣故.或是確定是你無故曠職
之原因.並要證明損失多少.請雇主去法院提告.依法求償
依照本人經驗.雇主嚇你低.告不動你低
基本有這種情況.你雇主存證信函早寄過來ㄌ.不會等到現在都快20天ㄌ.
參考: 自己勞工局調解.朋友簡易庭經驗
2014-10-21 3: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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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1 07:17:28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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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0 5:10 am

要離職,講清楚就好了啊

有這麼難開口嗎

就直接跟老板說你要離職已經找到新工作了

如果需要交接,你會抽空回來交接
2011-02-19 8:29 pm
建議您做好離職交接,才是真正負責任的人,況且勞基法有立法預告離職天數,您連講都不講我想如果你自己是老闆有這種員工你應該也會很不高興吧.還是希望你自己去做好離職交接,薪水該給還是要給你,但如果一聲不響的走人實再不妥,真要上勞工局可能大家都要撕破臉了.
2011-02-19 4:49 pm
我先問你,換過來假如你是老闆是否會對像這個不負責任的年輕人很生氣?若是我當主管,就對不負責任的年輕人非常厭惡,考績永遠給他很低很低的考評,如有他的新雇主來電詢問人品,會據實很直接講明白給他參考這個回答會讓你看了非常不是滋味,但不是給你一個人看的,我是在告訴年輕人,到社會跑跳,先學做人,後學做事,千萬別聰明自誤;1.【員工守則】條約內容違法無效,無論雙方是否有簽員工守則,資方仍不能違反勞基法第26 條之規定,私自扣錢2.若資方能夠舉證因你未預告離職造成損害,資方有權按民法告你,並求償損害賠償損失;但是,資方仍不得違法扣押你的薪水3.勞基法第23條明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證明有無上班天數不是憑勞、健保投保記錄4.縣政府勞工局不是在坦護勞工的行政機關,其功能只是管理勞資關係,所以有勞資爭議時,無論勞方或資方都有就事實向勞工局申訴權,爭議要看誰有法律依據,絕對不是誰比較理虧的。雇主「扣押薪資(縣政府行政罰資方6000元,勞基法第78條)」當然違法,勞方(你)違反勞基法第十六條「預告離職條款(縣政府行政罰勞方3000元,勞基法第79條)」也違法,那你認為誰理虧?我再講一遍「縣政府勞工局不是在坦護勞工的行政機關,其功能只是管理勞資關係」5.你違反勞基法第十六條,更可能遭資方求償「損害賠償」,所以你沒有任何的優勢可列,頂多讓雇主遭縣政府罰6000元,再等到訴訟或調解結束才拿到被欠薪資6.月薪3萬,1月25號有借資1萬5,當然就是領1萬5+上2月的一天薪水。這麼簡單的算數還用問?可能問題應該沒有那麼簡單,你違法未預告離職造成的損失,資方有權留置(留置不等於扣押))你的薪水,直到訴訟向你求償結束你是否故意等領年終完才無故離職,自己心裡有數,我最前面那句反問你的問題已經講給你聽了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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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19000015KK0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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