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身體不適可以主動離職

2011-02-19 4:12 am
我工作有11天了,在這期間我因為重感冒身體不舒服,而請假一個禮拜,一個禮拜過後,我提出離職,老闆說要告我,說要提前一個月說離職,我沒有說,依什麼勞工局規定的,我只是寒假工讀生並沒有簽任何的契約書,他可以告我嗎??那我可以領的到錢嗎??
很離譜的是要寫心得1000個字才能領到錢,說是在工作期間的心得報告,這樣合理嗎?

回答 (3)

2011-02-19 12:59 pm
✔ 最佳答案
你這11天薪資有沒給你.有沒有幫你投保
沒給你低話去檢舉跟申訴或調解.
老闆說要告你..我看ㄌ就很想笑.如果是我.我直接跟雇主翻臉
歡迎來告.你敢告我.我就4處檢舉你.如果是賣吃低還有衛生局.國稅局可檢局
別理你老闆.去勞工局要回權益就對ㄌ.被開罰基本不只你這11天薪資.雇主嚇你低.如果是我.我會帶著錄音設備.去跟雇主要薪資跟投保權益.
客氣並理性低去要.不給我.或是罵我..嘿嘿..我依定讓她滿臉豆花

2011-02-19 05:00:12 補充:
你雇主依定不懂勞基法相關法律常識
參考: 自己勞工局.調解及檢舉經驗.
2011-02-20 7:33 am
勞工有提供勞務雇主就必須給付薪資,不得以任何理由預扣勞方工資,所以你做了11天,雇主就必須給付你11天的工資,雇主要求要寫心得報告才給工作是違法,所以雇主不給工資,請版大到勞工處申訴調解
2011-02-19 4:18 am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由於您是自動離職的,不可領資遣費,但適用此法規的預告天數,且你未做滿三個月以上,可隨時自動請辭,但建議您做好交接(好聚好散).您做幾天工資老闆還是要發給您.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3:1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18000015KK0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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