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依你自己講的情況「辦理離職後雇主將原來約薪改成時薪,並僅計付實際上班工作日數的工資」最可惜的是你未講明在職年資,因為這有爭議存在更可能不是適用樓上的朋友所講的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的爭議勞基法第36條明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同法第39條又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懂不懂勞基法就在這裡,在職年資也絕對有關係● 假定你到職與離職期間只有13天,總共在職工作時數未滿84小時,雇主的算法可能是合勞基法第30、36、39條的● 若否,雇主的算法就明卻違反勞基法前揭法條啦勞基法會用是蠻好玩的如何快速解決勞資權益事項,可到此找答案或照問事規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