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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房屋條例,居屋除了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一般轉讓業權申請的原因如下:
申請配偶加入成為聯名業主
因離婚或分居而申請將業權轉給配偶
因結婚搬走與配偶同住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業主因移民或長期在海外工作而將業權轉給其他家庭成員
業主或配偶或登記家庭成員因申請公務員房屋福利或
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而更改業權
因有登記家庭成員提供樓宇的首期或按揭供款而申請更改業權
因業主去世而申請更改業權
業主因年紀老邁(即65歲或以上)而申請更改業權
業主因重病命危(例如癌症)而申請更改業權
業主因破產而更改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