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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名稱的由來
荷人佔據台灣是從一六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登陸台南安平地方,該地名依原住民稱為 荷蘭人統稱Taioan,漢人依此稱「大員」,記住這是用洛河語發音,而非北京話,荷人據台期間(一六二四~一六六二年)在大員廣場上絞刑台旁,設立一公稱處,它是專門針對長度、重量、土地丈量引起問題的仲裁機構,十分權威。又因為漢人從中國帶來的度量衡並不一致,各地對長度、重量的認知均有差異,毫無標準可言。荷人於是規定大員尺是一尺十寸,大員斤一斤十六兩,土地以「甲」為計算單位。公稱處除了仲裁機構外也是檢查機構,各地使用度量衡需經公稱處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荷蘭人也帶來以「甲」為單位的地積制度,所以台灣測量土地的尺度和中國不同。中國自古以弓測量土地,稱之為「畝」,而在台灣的荷蘭人是以戈測量土地,以二十五戈四方叫「甲」(morgan)。中國田以畝計,六尺為一弓,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台灣田以甲計,每甲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一甲計約內地十一畝三分一釐零。「甲」一直沿用到今日,相等於西洋的0.96992公頃(hectare),大約為今日中國的14.549市畝(15.786舊畝),日本的一町步或2934坪。
荷蘭人在大員的公稱處成為度量衡的權威,以此為交易的準繩,稱為大員尺、大員斤。在中國沿海的商人對外交易若以大員尺斤為計算標準,可免去不少的麻煩,尤其是與外地人交易時比較有公正性,大家也樂於使用。久而久之「大員」的涵義已從局部指今日「台南地區」擴張到泛指使用大員尺、大員斤的荷蘭佔領地區,如台南、鳳山、滬尾、雞籠。
荷蘭人敗退離台之前,大員尺、大員斤除了在全台南北各地使用外,更漸漸擴大到中國沿海的外貿商界,所以中國沿海的人對使用大員尺的人很單純的統稱為「大員人」,同時對在海峽對岸的這島嶼稱為「大員」島。大員是以河洛話(閩南語)發音,若以今日的北京話就是「台灣」。這就是台灣名稱的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