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同老公買左樓,只落佢個名,因首期係佢屋企俾,但當中係我聯絡呀設計個裝修呀跟進晒所有野,裝修亦有俾過錢,但係當層樓一攪掂晒入得去住,我老公二話不說踢我走,自己搬左入去住(當然仲有冇另一個人我就唔知),總之佢就換左個鎖,管理處話都唔可以叫佢俾我入去,因為寫名佢先係業主,冇我個名.
於是,一年前既二月,我無家可歸,差點自殺,好彩朋友幫助下搵到地方住.
我想同佢離婚,但問過下人原來不協議離婚,分居一年係唔夠既,至於不協議既人其實係我,因為朋友話如果我而家協議就冇得追討一年前佢對我做既不負責行為而造成既傷害,佢地話個間屋即使冇我個名,但都可以argue係maternal home,因當時仲係couple,個間應該係公同住所,佢冇理由唔俾我入去. 我想知呢個concept正確嗎?
另外,想知道係咪因為我不協議,所以要告佢都要等多一年?
佢拎埋我d野去佢間新屋,我仲有好多物品係佢度,透過社工問佢拎佢當耳邊風(講到呢到,其實我都唔明點解會嫁俾個咁既人...). 想問點樣可以拎番自己既野? (冇朋友屋企人可以幫到手,用過呢d方法架啦) 可唔可以去小額錢債度告佢?因為當中係有我既嫁妝結婚介子佢都收番晒。。。
希望大家可以同情我既遭遇,俾多d意見我,謝謝!!!!!!!!